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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原称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是指对灌溉面积530万亩的中型灌区的灌排骨干工程进行配套完善和节水改造的项目,重点为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提供灌排骨干工程条件.通过加强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三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
2、下审定。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四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扶持的重点区域是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区,兼顾其他地区。项目建设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中央给予补助.实行经济发达地区少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多补助的原则.按项目管理资金,不留资金缺口. 第五条 凡属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均依照本办法管理。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六条 拟申报的中型灌区改造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紧密衔接,并纳入全国农业综合开发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建设规划; (二)灌区位于或跨越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灌溉面积为530万亩; (三
3、)灌区骨干工程设施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对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提高当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形成制约; (四)单个项目的总费用(即总投资,下同)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在此限额内,根据配套政策和实际需要,确定单个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 第七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一)干支渠(沟)道开挖疏浚; (二)干支渠道衬砌防渗; (三)干支渠(沟)系建筑物(农桥、涵洞、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 (四)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设备购置; (五)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及加固; (六)泵站(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00kW)及配套输变电工程(电压等级不超过
4、35kV)新建、改造; (七)泵站、闸坝、干支渠管护设施及量水设施、施工临时工程设施等。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农发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地方水利部门筹集资金(含灌区管理单位筹集资金,下同).同时,依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鼓励引导受益乡镇、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方式参与项目建设. 第九条 中央财政农发资金为一次性无偿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额按照项目工程量的大小、资金配套政策和精打细算的原则安排.在中央财政农发资金的扶持上,鼓励地方财政资金和地方水利部门资金多配套、多筹集。 第十条 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执行所在省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配套比例
5、政策。地方水利部门资金按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同等比例筹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水利部门筹集资金须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资金用于项目的勘测设计费、建设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占该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比例,分别为2.5、3%、5%,在地方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项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财政资金按灌区管理单位的隶属关系实行县级财政或地级财政报账制,并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水利部门和农发办事机构应配合审计部门做好资金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评估审
6、定 第十三条 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农发办事机构(农发办设在财政的为农发办,未设在财政的为财政部门和农发办,下同)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全国农业综合开发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建设规划,组织编制阶段性中型灌区改造建设规划,并据此建立项目库。 第十四条 水利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部农发办”)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根据财力可能,于每年上半年,联合向各省(区、市)下达关于申报下一年度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的通知。 第十五条 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农发办事机构,根据当地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中型灌区改造建设的需要,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
7、,共同向上级水利部门、农发办事机构提出项目申请。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提要,项目所在地经济社会概况和灌区基本现状,灌区骨干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水供需平衡及水质分析,建设标准及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及工程量,费用估算及资金筹措,效益及经济评价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管理及施工组织,运行管护及灌区管理体制改革,结论和建议.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农发办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后,于每年8月底前联合向水利部农发办、国家农发办报送下一年度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已申报项目可行但未立项实施的省(区、市),应暂缓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七条 水利部农发办负责对各地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国家农发办.国家农发办针对水利部农发办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项目评估。 项目评估采取实地考察、现场答辩和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评估的重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水土资源状况、采用的规划设计方案、费用估算、资金配套能力、项目效益情况和前期准备工作等。 实行项目评估责任制,参加评估的人员对评估项目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和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 国家农发办根据资金可能和项目评估情况,商水利部农发办提出项目审定方案。项目审定要力求布局合理,既体现向农业主产区倾斜,
9、又兼顾各地的实际需要.凡在建项目地方资金不到位及挪用、挤占、截留项目资金的,暂不安排新项目。 项目审定方案确定后,由国家农发办下达关于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的审定意见和项目投资控制指标。第五章 计划编报和批复下达 第十九条 水利部农发办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审定意见和项目投资控制指标向省级水利部门下达编报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第二十条 省级水利部门在接到编报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后,组织项目所在地水利部门、农发办事机构和灌区管理单位编报项目实施计划,并会同同级农发办事机构联合上报水利部农发办。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实施计划依据审定意见和项目投资控制指标,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编制,主要内容
10、包括:项目提要,项目所在地经济社会概况及灌区基本现状,灌区骨干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水供需平衡及水质分析,建设标准及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及工程量,费用估算及资金筹措,效益及经济评价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管理及施工组织,运行管护及灌区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表格(包括项目费用估算总表,项目经济社会及基本现状表,项目水供需平衡及经济评价结果表,项目建设任务、投资、效益计划表等),有关图纸(包括项目位置图和平面布置图等)。项目实施计划中应体现项目技术审查、评估、审定意见等相关内容。 省级联合上报文件应专门对项目的地方财政资金和地方水利部门筹集资金作出明确承诺,并明确资金的具体来源.
11、 第二十一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由水利部和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下达。省级水利部门和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项目实施计划的转批下达。省级水利部门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报告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农发办事机构和灌区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如确需变更项目实施计划,应依据修订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并按下述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一)拟变更建设内容的投资额达到或超过批复下达的项目总投资额的15的,由水利部会同国家农发办批复; (二)拟变更建设内容的投资额未达到批复下达的项目总投资额的15%的,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农发办事机构批复,并报水利部农发办备案. (三)变更项目
12、实施计划,应按上述要求在项目批准立项的当年12月底或次年6月底之前报送变更报告.第六章 建设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2年。凡经批准立项的项目,要按期建成并达到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工程建设应先用地方配套和自筹资金,国家农发办视地方资金到位情况拨付中央财政农发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为灌区管理单位,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予以明确。主要单项工程通过招标投标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承建,通过招标投标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要对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资金来源和效益
13、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灌区管理单位依据经批准的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报告,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水利部门和农发办事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第二十八条 省级水利部门和农发办事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向水利部农发办、国家农发办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竣工项目的验收准备工作,并向水利部农发办提交竣工项目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文件应附有省级验收报告和项目验收统计表。水利部农发办负责对当年竣工项目组织全面验收(或将部分竣工项目委托省级验收). 第三十
14、条 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单项工程质量情况;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预期效益;运行管护及灌区管理体制改革情况;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水利部农发办组织竣工项目验收,地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建设竣工报告; (二)项目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及监理报告; (三)项目财政资金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四)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五)项目验收统计表; (六)项目竣工图纸;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水利部农发办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竣工项目验收报告和抽查考评申请.经国家农发办抽查考评合格,由水利部颁发验收合格证。
15、第八章 运行管护及灌区管理体制改革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应明确运行管护主体,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保证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四条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深化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新型的灌区运行机制,积极推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模式,建立用水户协会。要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测算供水水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用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安排扶持的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比照本办法管理,其管理程序明确如下: (一)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与同级水利部门协商后,于每年8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下一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水利部农发办受国家农发办委托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在此基础上,经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后,向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下发项目审定意见的通知,抄水利部农发办; (三)经评估审定可行的项目,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向国家农发办单独编报项目计划; (四)项目竣工后,与地方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并验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农200122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商水利部农发办)负责解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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