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法名词解释 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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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题民法总论名词解释1、 民法: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3、 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4、 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5、 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
2、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6、 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7、 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8、 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9、 习惯法: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10、 民事法律关系: 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1、 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括与人的意
3、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非法律行为)。12、 民事法律事实: 民法的基本概念, 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13、 民法的基本原则: 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14、 民法的强行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15、 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16、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
4、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17、 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18、 过错责任原则:民法上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19、 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私人财产是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断性权利,任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
5、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0 页 - - - - - - - - - 何人不得侵犯。20、 权利本位原则: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基础而构建的。21、 权利能力: 取得权利 (或者承担义务, 因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故称权利能力) 的法律资格 (抽象资格)。22、 行为能力:权利主体依自己的意志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取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资格。23、 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在我国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24、 民事权利:权利的下位阶概念,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1) 绝对权:相对于所有人
6、产生效力,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相对权:仅仅对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的权利。(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划分标准)(2) 支配权: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请求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形成权: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形成、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抵销、追认)。抗辩权:阻止请求权的权利,义务人对权利人提出的权利请求可以予以有理由的拒绝,以阻止权利人实现权利。( 权利的作用与功能为划分标准)(3) 财产权: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以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知识产权: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权利。(以对人的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社员权:
7、社团中的成员依据其在社团中的地位而对该社团产生的权利。(权利的内容为划分标准)(4) 专属权: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人身权)。非专属权:非为特定人设立的、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为划分标准)(5) 主权利: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的存在而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 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存在基础或者没有其他权利的存在,其存在就没有意义的权利。(权利在相互关系中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划分标准)(6) 原权利: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人身权、所有权)。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8、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0 页 - - - - - - - - - 救济权:原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法律救援性权利。(权利为原生或者派生为划分标准)25、 民事义务: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为了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26、 请求权体系:(1) 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法规范而发生的请求权(包括:因契约关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请求权及因缔约过失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 物上请
9、求权:基于物权法的规范而发生的请求权(包括: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的请求权、消除危险的请求权及停止侵害请求权)。(3) 人身权请求权:基于对人身权的侵害而发生的保护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27、 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一项请求权在法律上的依据,即法律的具体规定。28、 法条竞合:规范某一法律事实的法条之间可以同时适用的情形。29、 请求权竞合:当事人因一个法律规范而产生了两个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行使。30、 请求权聚合:当事人对于数种给付内容不同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31、 请求权规范竞合: 一个事实同时满足了两个请求权的要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个法律规范
10、来支持自己的请求权。当行使一个请求权后,不得再行请求。但是,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之外的原因归于消灭时,可以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32、 清偿:债务人按照债的要求履行义务,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事实。33、 提存:在一定条件下, 债务人或其他清偿人将有关货币、物品以及有价证券等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34、 免除: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35、 抵销:又称 “ 充抵 ” ,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各得以其对他方的债权冲销自己对他方的债务,从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的意思表示。36、 混同: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的法律事实。37、
1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又称为履行契约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契约当事人一方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38、 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一方依照契约约定应向他方先为给付,但如在订立合同后他方的财产明显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给付之虞时,得请求该他方提供担保或为对待给付。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39、 先诉抗辩权: 又称检索抗辩权,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之前,得拒绝债权人之请求的权利。40、 追认权:权利人对于无权处分其权利的人的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行为。41、 权利的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既存的权利为前提的取得(如先占)。名师
12、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10 页 - - - - - - - - - 42、 权利的继受取得:以他人的既存的权利为基础的取得。43、 诉讼时效:权利的不行使状态持续地达到法定期间就发生失去请求强制力保护的制度。44、 取得时效:占有他人的物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就取得该物所有权的制度。45、 除斥期间:形成权在该期间内不行使即告消灭的制度。46、 公力救济:权利人请求国家以法定程序帮助其实现权利的手段。47、 自力救济:法律允许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权利
13、,包括暴力在内。48、 正当防卫: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受到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必要行为。49、 紧急避险: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或者财产遭受紧迫的危险,不得已实施的侵害他人的引起危险的物或者非为引起危险的物的行为。(1) 防御性紧急避险:对引起危险的物的侵害(2 ) 攻击性紧急避险:对非引起危险的他人之物的损害50、 自助行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以自己的力量对加害人的自由、财务进行约束或者扣押的行为。51、 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人(16周岁以上而不满18周岁的精神正常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52、 无行为能力人:精神正常但不满10周
14、岁;虽满 10周岁但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使其判断能力相当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53、 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而不满18周岁的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具有部分判断能力的精神病人。54、 自然人:物理意义上的个人为基础构造出来的民事主体,是相对于法人(团体性主体而言的)。55、 人格权:自然人所具有的,对于“ 人之所以为人 ” 的那些属性所享有的排他性绝对权。(1) 生命权: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2) 健康权:自然人维护其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和功能正常发挥,从而维持其生命活动的人格权。(3) 身体权: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及其他组织的完整性所享有的人格权。(4) 姓名权:自然人
15、对其姓名设定、变更和专用的人格权。(5) 隐私权:自然人的自由权在私法上的保护,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生活领域及私人信息不受侵扰的人格权。(6) 肖像权:对个人的真实形象通过照相、绘画、录像等艺术方式表现出来的物质形态的制作权和使用权。(7) 名誉权:自然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8) 荣誉权:自然人对于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专门性和定性化的积极评价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56、 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后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为保护其财产以稳定社会关系,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神情,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之设定财产管理人的制度。57、 宣告死亡:自然人失踪
16、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从而在法律上结束其生前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制度。又称拟制死亡或推定死亡。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0 页 - - - - - - - - - 58、 监护: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护和保护的民事制度。59、 法定监护:根据法律规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监护。(指定监护:由于在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由法律规定的部门从中指定的监护。)60、 委托监护:通过
17、委托而设立的监护。61、 自愿监护:依照法律本无监护义务,但主动提出愿意担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经有关部门同意的监护。62、 补充监护:对于没有以上监护人的,民法通则规定了团体监护人。63、 监护人的转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除外。 ( 民法通则 133条)64、 住所:自然人进行有民事意义活动的中心场所。(1) 意定住所: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
18、的住所。(2) 法定住所: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住所。(3) 拟制住所:法律规定在特俗情况下将居所视为住所。65、 居所:自然人居住的处所。(与住所的区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自然人只能有一个住所,但可以有多个居所;住所是自然人为一般目的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为特定目的而居住的地方;居所具有临时性,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住所必须是稳定的连续的居住,具有法律上的意义)66、 法人:在私法上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或者组织。(1) 公法人与私法人(2)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3) 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67、 特许主义原则:任何一个法人的设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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