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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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 四、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阶段:劳动保障部起草(2004年初至2005年1月) 第二阶段: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完善 (2005年1月至10月) 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2005年11月26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 第三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5年12月至2007年6月29日) 四次审议 200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91849条意见。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以145票赞成,1票未按表决器通过。(
2、一)政治形势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1)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2)劳动关系和谐与否,直接关系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重要标准。(二)社会经济形势 经济体制改革对劳动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 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结构转型、企业机制转换 、思想观念转变;工业化、城镇化、全球化和市场化进程加快。 国有企业改革、非公有制经济突飞猛进发展、多种用工形式出现。 (三)社会保障工作形势 就业形势严峻,城乡劳动力供大于求态势将长期存在。 社会保险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诚信体系不建全。 1.坚持以社会公平为价值追求,注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 (立法宗旨) 2.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的统一。 3.坚持增强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与保护劳动力市场活力的统一。 4.坚持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商与政府适当干预的统一。 5.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与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立法经验的统一。 6.坚持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的统一。 1.适用范围 第2条 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劳动者适用本法;明确多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等不适用本法 。 2.规章制度 第4条 内容合法、程序民主、修改完善、公示告知 1. 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规定 (1)自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改变了劳动法以书
4、面劳动合同为标准的规定。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除外。 (3)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段:用工之前;用工之时;用工后一个月内; (4)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 订立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 (2)禁止扣押证件、担保或收取财物; (3)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保存两年备查; (4)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3.加强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制 (1)劳动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不是终身合同,可以法定解除、终止。 (3)规定四种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目的。 (4)明确
5、用人单位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4.完善劳动合同的内容 (1)增加6项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有关情况、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纳入事项。 (2)取消3项内容: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3)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的处理。 劳动法规定的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6、)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5.细化试用期的具体规范 (1)试用期期限限制: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2)试用次数的限制:只能约定一次。 (3)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三个月以下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对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5)对试用期解除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7、(6)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任。 6.规范约定劳动者违约金的行为 (1)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2)竞业限制及违约责任。 (3)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7.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 (1)无效的三种情形。 (2)确认的机构。 (3)劳动合同无效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全面履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合法履行: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身体健康权和休息休假权。 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事项变化或合并、分立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1.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三种情形) 协商一致变更,协商不成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用人单
8、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 2.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 书面变更 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 按解除的依据分: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 按解除的行为分:合法解除和违法解除 (一)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 2.劳动合同期内提前30天书面通知。 3.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9、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4.不需事先告知,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无须提前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2种可以解除的情形。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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