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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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一、单位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二、医生、助产士及护士须取得相应资格证(医护执业证、母婴技术合格证等);三、严禁医疗机构对内、对外承包、出租产科、新生儿科;四、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原因的性别鉴定和非医学原因的大月份引产(14孕周的必须持计生部门正规证明,方能终止妊娠);五、新生儿交接时须三方签字确认;六、严禁产科医生对新生儿做出出生缺陷诊断;七、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收弃婴;八、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九、严禁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出售胎盘;十、严禁任何人私自将住院新生儿带离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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