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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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省 长 陈 豪2016年10月17日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目的: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概念: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原则:坚持规范发展
2、、加强服务、严格监管、保证安全的原则。主体责任明确: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四)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五)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六)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3、。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索取的票证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废弃物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疾控中心1年1次体检,体检合格的办理健康证)。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
4、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三)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提交
5、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联系方式;(二)生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拟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说明等;(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所生产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销售记录、凭证、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成品包装及散装要求: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包装食品的,应当标明食品
6、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信息。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食品检测报告: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的食品,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公示制度: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安全责任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举报投诉电话等。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管、监督抽检等,纳入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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