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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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保证用药安全有效。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3、适用范围:门店销售过程质量管理。4、责任:门店销售人员。5、定义:5.1、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5.2、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使用的药品。6、内容:6.1、以下药品在零售门店必须凭处方销售:注射剂、二类精神药品(经药监部门批准的门店可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
2、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抗菌药物按处方药管理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包括抗生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抗结核类、抗真菌类药物(抗生素包括-内酰胺类、大环内酯类、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氯霉素类、其他抗生素如:林可霉素、磷霉素等);6.2、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6.1之外的其他处方药;6.3、处方药不得采取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6.4、无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第6.1项下规定的处方药;6.5、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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