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枪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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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用枪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摘要:枪支是公安机关维护治安, 保护人民 , 打击犯罪的重 要武器。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中要严格有效地管住配枪 资格,落实管理制度,加强警务技能培训,增强民警自我保护意 识,关注民警的身心健康 , 加强队伍建设, 为民警依法使用枪支 , 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等措施, 严格管理 , 落实责任 , 确保公 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 关键字:公务用枪管理 成因 对策 公务用枪是指属于法定配枪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有 关工作人员履行特定公务所需配备的枪支。公安警务实践表明 , 公安 民警依法使用枪支可以有效地震慑违法犯罪嫌疑人, 保护国家及公 民、法人或
2、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反之, 则不仅会对相对人的财产、 身体、精神甚至生命造成伤害, 而且还可能损害公安机关严格执法、 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和法律权威的至上性。由此看来 , 公安民警严格 依法使用枪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事实情况却是在公务用 枪的日常管理和使用上存在一些问题。 一、公务用枪在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刀枪入库、马放南山,警察不能用枪,公务用枪管理过死。 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严峻,犯罪暴力化倾向越来越突 出,公安民警特别是派出所、治安、刑警、交警等一线民警在依法 执行勤务、处置警情时,遭受嫌疑人、醉酒人围攻殴打、妨碍执行 公务甚至暴力袭警等不法侵害事件时有发生
3、,暴力袭击造成的民警 伤亡数量居高不下。2011年1月4日,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入 户调查了解一起涉及重大杀人案件情况时,遭到2名犯罪嫌疑人开枪 射击,造成3名民警和 1名协警牺牲 , 另有多名民警和群众受伤。 2010 年7月5日深夜,广东省揭阳市交警查缉一辆无牌雷克萨斯黑色小轿 车并准备将车上嫌疑人带离时, 嫌疑人突然向两名民警连开数枪,两 名民警因执勤时未携带枪支,未能对嫌疑人还击, 壮烈殉职。配枪岗 位民警没有实际配枪,极大地降低了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的震慑作 用,削弱了对重大突发案件处置的快速反应能力,严重危及一线民 警的生命安全。 ( 二) 违法违规、公权私用,警察滥用枪支与无枪
4、的警察、名警 牺牲负伤人数增加对比鲜明的是警察违法违规滥用枪支致人伤亡的 案件时有发生。 2010 年 6 月,内蒙古自治区一名民警酒后因索要 赔偿款与叶某发生争吵,遂掏出配带的手枪,开枪将叶某和其父母 打死。 2010 年 1 月,贵州安顺一名民警在处理纠纷时肆意开枪, 致两名村民死亡, 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 在以往办结的案例中, 有的民警对打架斗殴后逃跑的嫌疑人开枪,有的民警在处置工地民 工群体性事件中使用枪支等等。这些滥用枪支行为发生的原因是部 分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将国家和法律赋予人民警察使用枪械的公权 力用于解决个人恩怨,或无视使用武器的法定情形和条件,不能正 确区分什么情况下可以
5、使用枪支,什么情况下绝对不能使用枪支。 这些涉枪案事件的发生,给国家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 失和威胁,而且有损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甚至造成恶劣的社会 影响。 ( 三) 程序不规范、技能不过硬,警察不会用枪。我国是一个枪 支管理非常严格的国家,公安民警在实际工作中使用枪支的概率不 高,加之平时射击训练量不足等原因,多数民警对枪支存在陌生感, 用枪程序不规范,造成对民警用枪的合法性产生争议。具体表现在 : 对枪支的构造、性能、原理不熟悉,致使民警在随意摆弄枪支时,枪 支走火,击伤群众 ; 民警持枪执行任务时,未按规定携带枪证和持 枪证,给合法使用枪支带来隐患; 枪支应如何携带、由谁携带不
6、清 楚,可能造成枪支在途中丢失; 在实战中不能快速出枪,先发制人, 或是该开枪时打不准,心理状态不稳定、战术动作走形,甚至误伤 群众和战友 ; 使用 枪支前没有进行规范警告使用后,又没有立即报 告、保护现场、及时固定证据,造成事后被动。 ( 四) 后期保障措施缺位,警察不愿用枪警察用枪往往处于生 死攸关的险要关头,精神高度紧张,很可能高估当时的危险性,出 现防卫过当。对于判断错误用枪造成不应有的伤害,警察是否承担 法律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践中警察甚至要面临各种各样的责 任追究。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认定民警开枪合法性与正当性、出具 书面意见时,推诿、拖延现象严重,造成民警开枪事件较长时间得 不
7、到权威认证。新闻媒体对民警开枪事件过分炒作,有的报道不注 意保护开枪民警的隐私,对当事民警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困扰。此 外,开枪射击犯罪嫌疑人的民警承受着莫大的心理压力,长时间存 在心理阴影,害怕 被击伤、击毙人员家属的报复和无理纠缠、闹事。 以上诸多因素导致民警产生不愿用枪的消极认识,虽然影响了正常 工作,甚至危害到人身安全,而一旦正常配枪,就可能出现问题, 就可能被追究责任。 二、深度剖析公务用枪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管理方式仍有弊端 枪支管理法实施后 , 大大缩小了公务用枪范围, 减少了枪支的 社会拥有量 , 在枪支保管、使用方面也有了更严格的规定, 如公务 用枪要求集中保管,
8、 专人负责 ; 领取登记 , 用毕清退 ; 违法使用枪 支或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 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还要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 者、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这些规定的制定都是为了更好地 加 强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 , 我们有些公安机 关的领导同志认识上有偏差, 有的担心民警发生涉枪问题承担责 任, 有的对枪支集中保管有不同想法, 也有的认为上班领枪、下班 交枪的管理制度太麻烦, 个别地方将一线民警配备的枪支一律收 回, 交到局机关集中保管 , 致使一些民警在执行紧急公务、正常执 勤时该携带枪支拿不到枪支, 因而造成民警伤
9、亡。 (二)对警务人员教育和培训方面的缺失 进入警察队伍的有这几种情况:一是全国各省的人民警察学校 毕业的;二是部队复员或转业进入警察机关的;三是从其他单位调入 警察机关的;四是从社会招录的(不同层次和不同文凭的)。总之, 不管是通过哪类方式进入警察机关的,大部分都经过使用枪械的培训 和训练(也有相当一部分就没进行过枪械的培训和训练,只是有过枪 械的射击而已,甚至还有极少数的从未摸过枪)。现阶段我国公安机 关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的繁重任务, 广大公安民警 , 特别是基层民 警长年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 没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学习和实战训练, 有些部门领导也不重视教育培训, 以致不少民警缺乏训练、 学习
10、 , 实 战技能差 , 自我保护意识也差 , 在执行盘查、 堵截、拘捕等任务或遇 突发事件时 , 不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 对枪支使用的有关规定不熟 悉, 临场犹豫 , 或对枪械技能掌握不熟练, 导致延误战机 , 不能正 确使用枪支而造成民警伤亡或群众伤亡。 (三)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公私权力没有区分开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公安民 警的一项特殊权力 , 对权力主体公安民警而言, 依法行使该项权力 , 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是 一种法定的职责 , 既不可选择 , 也不能放弃。而公安机关公务用枪实 践中的公共权力私有化现象则表现为人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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