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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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应当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优化办事服务,加强信息共享,会计师事务所无需重复填报材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
2、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三)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第二章 备案材料和备案方式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3、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按业务环节分为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向财政部、证监会备案,并保证备案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财政部、证监会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数据信息的共享和运用。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下列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附表1);(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书信息;(四)截至备案上月末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情况表(附表2);(五)会计师事务所
4、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附表3);(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七)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如有);(八)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会计师事务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实际时间早于签订业务约定书时间的,应当在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备案。第八条 在2020年3月1日前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拟继续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发生下列重大事
5、项的,应当进行备案:(一)名称变更;(二)首席合伙人变更;(三)合伙人变更;(四)经营场所变更;(五)组织形式变更;(六)设立或撤销分所;(七)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变更;(八)与证券服务业务有关的质量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更;(九)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与委托人、投资者发生民事纠纷,进行诉讼或仲裁;(十一)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前款第(一)项至(六)项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财政部门履行
6、相关变更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证券服务业务重大事项备案;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证券服务业务重大事项备案。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备案表(附表4)。年度备案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执业人员变动情况、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变动情况,以及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一个自然年度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可以不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和本条的规定进行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未进行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再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需要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提
7、交材料。第三章 备案核验和公告第十一条 财政部、证监会发现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会计师事务所补正备案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同未提交备案材料。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不含)起2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证监会沟通一致后分别通过网站等方式,同时公告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基本信息。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执业能力的认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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