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AC航次租船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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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MAC航次租船合同(推荐版)第一部分 合同编号:本合同经承租人和出租人签章后成立,传真方式签署有效。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内容按需要填写)1.承租人全称2.出租人全称地址地址电话传真电话传真银行账号银行账号3.船舶资料船名船籍港载货吨总长/型宽/型深满载吃水空载吃水总吨/净吨包装舱容/散装舱容吊杆数/负荷舱口数4.货物资料货物名称、数量、件数、包装规格等:整票货或拼货:最大货量和最小货量:5.装货港(地点)6.卸货港(地点)7.受载期8.预计抵达装货港日9.装卸时间(若装卸
2、时间分别规定,选a);若装卸时间共同规定,则选b))(参见第4条)10.滞期费率/速遣费率(参见第7条)a)装船期限/卸船期限11.最长允许滞期时间(参见第8条)b)装卸共用期限12.最长允许待装时间(参见第3条)13.运费率14.运费支付安排(参见第6条)15.亏舱费率其他特别约定(可采用附件形式):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承租人(签章):代表(签字):日期:地点:出租人(签章):代表(签字):日期:地点:本部分(包括特别约定部分)为承租双方租船合同的
3、组成部分,如若本部分内容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产生冲突,则以本部分内容为准。第二部分1.船位动态报告条款船舶到港前,出租人应将到港时间及时通知承租人。出租人应在船舶到港前第3/2/1天及时向承租人更新并报告船舶动态。2.装货/ 卸货条款(1) 费用/风险承租人负责将货物送至舱内,装船、积载和/或平舱,绑扎和/或加固,并从舱内提取和卸货,出租人不承担前述作业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如为保护所运输货物使用垫舱物料,承租人应提供并自行承担责任、风险、费用放置所有垫舱物料,出租人允许在船上使用所有可用的垫舱物料。承租人根据本租约自行负责在卸货后移走所有垫舱物料,所花费时间应计入装卸时间。装卸工人以及参与货物上
4、述作业的船员均视为承租人的雇佣人员,但船长有权监督装卸等作业。 (2)船吊除非船舶无船吊或双方同意不使用船舶装卸设备,出租人应在装/卸货物的全部过程中提供船舶装卸设备供承租人使用,并提供足够的动力。所提供设备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除非由于承租人以及装卸工人方面的原因导致,所有因船舶装卸设备或动力不足导致实际时间损失(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船吊/绞盘车数量按比例计算)不得被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应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应提供船员担任船吊/绞盘车司机。如果当地规章禁止,则承租人应承担费用自行安排船吊/绞盘车司机,并由承租人承担风险和责任。 (3)装卸工人损害承租人负责装卸工人造成的对船舶的损害(正常损耗除外
5、)。该损害应由船长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承租人或其代理人以及装卸工人,否则承租人不承担责任。船长应尽力取得装卸工人的书面认可作为证据。承租人必须在航次结束前修复装卸工人所造成的对船舶的损害,但如该损害有损船舶的适航则应在造成或发现损害的港口起航前修复,所有额外费用亦由承租人承担,时间损失则按滞期费率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未约定滞期费率的,则按实际损失计算。3.最长允许待装时间条款如船舶到达装货港锚地或约定的地点后,因承租人未能备妥货物,或者因其他非出租人原因未能在前表第12格列明的时限前开始装货作业的,出租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4.装卸时间起算、计算条款若船舶直接靠泊的,装卸时间自船舶靠泊完成之时起算
6、,若船舶无法直接靠泊的,则从船舶到达装/卸货港口锚地锚泊时起算,装卸时间以装卸事实记录或者航海日志记载为准。从等泊位置移到装/卸泊位的时间不应计入装卸时间。如经检验发现船舶未准备就绪,从发现之时起至船舶再次准备就绪的时间不得计入装卸时间。若船舶重新准备就绪所耗费时间超过24/ 小时的,则承租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装卸时间包括节假日,如以“日”为单位计算,则连续24小时计算,不足1日部分按比例计算。5.附近港口卸货条款如卸货港口或地点发生不安全情形,船长或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发出船舶不能抵达目的港通知,承租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4/ 小时后指定替代安全港口或其它安全地点。否则,船长或出租人有权选择附近合
7、理替代港口进行卸货。如同在原卸货港卸货一样,出租人有权收取相同运费,并视航程情况,按比例增加替代港口交付货物的运费。6.运费支付条款(1)如约定运费预付(包括部分预付)的,相应运费应当在船舶相应载货航次开航后_3/ _个工作日支付,无论船舶/货物是否灭失,不予返还。除非运费已支付给船东,否则出租人或其代理无需签发运费预付单证。预付运费,承租人应该按实际装货重量/数量支付。(2)如约定运费到付(包括部分到付)的,则相应运费应于货物到达卸货港开舱卸货之前支付。如运费或部分运费为到付,承租人应按照实际到达卸货港之货物重量/数量支付运费。(3)除由于出租人原因外,如果计费数量少于约定最小货量的,按最小
8、货量计收运费。7.滞期费用/速遣费用条款滞期费用/速遣费率由承租人根据本合同第一部分约定支付,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计算,滞期费用结算方式可另行约定。除另作约定外,滞期费用/速遣费用应在相应装卸货物作业结束后结算。选择装卸港口装卸时间并用的,则应在卸货作业结束后结算8.最长允许滞期时间和延滞损失条款若装卸滞期时间超过该前表第11格约定期限的,船舶延滞损失可由出租人选择按当时市场实际损失计收。9.费用支付与留置权条款除非另有约定,运费、亏舱费、滞期费、滞留损失、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应在货物提取之前支付完毕。对于未支付的前述费用,以及为取得该笔收入所发生的费用等,出租人可以对货物享有留置权。10.出租人责
9、任条款出租人应当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干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以及出租人所提供的集装箱等装运工具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并应当按照约定妥善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到达港。但出租人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11.解约条款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在解约日期前,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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