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指南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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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度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培训班”培训材料之三企业申报经营者集中工作指南广东省商务厅公平贸易局反垄断处2015年11月编印企业申报经营者集中工作指南一、相关概念经营者 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者集中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一定方式或手段所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整合。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详见反垄断法第20条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是我国反垄断法中反垄断审查的一项重要制度。就是由反垄断执法
2、机构对经营者集中行为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进行立案审理,依法做出是否批准其实施集中的决定,以及对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通过对经营者集中的必要规制,阻止和防范垄断性市场结构的形成,健全市场竞争机制,保持市场充分竞争,改善投资和贸易环境。经营者集中三种类型横向集中。是指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而具有相互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纵向集中。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彼此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但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亦即某种产品的卖方和买方之间或上游经营者与下游经营者间的集中。混合集中。是指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彼此没有关联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集中
3、各方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买卖关系,属跨行业的经营者集中。无论哪种集中类型,只要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均需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经营者集中。二、申报标准 两个基本标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即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详见反垄断法第21条、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未达到申报标准仍需依法调查的情形经营者集中未达到规定的
4、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经营者集中未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自愿申报的,反垄断局收到申报文件、资料后经审核认为有必要立案的,应当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立案审查并作出决定。详见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4条、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修订版)第29条可以不申报的两种情形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详见反垄断法第22条、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
5、意见(修订版)第25条营业额计算 以上图为例,A:单个经营者,B:A控制的其他经营者,C:控制A的其他经营者,D:C控制的其他经营者,E:A、B、C、D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在计算直接参与并购的A企业营业额时,A-E的营业额均计算在内(实际情况下需根据各国企业的会计准则决定是否计算在内,如果需合并财报,则计入,但不包括AE彼此之间的营业额)。详见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修订版)第6条金融业营业额计算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营业额(营业额要素累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0%。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额要素包括: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
6、收入。证券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包括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等);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期货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管理费收入;手续费收入。 保险公司营业额的计算公式为:营业额(保费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0%(其中,保费收入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详见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营业额计算的特定情况新设合营企业:如果新设合营企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共同控制,属于“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的情形,新设合
7、营企业的共同控制方均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计算营业额必须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整个集团的营业额均包括在内。如果共同控制方的营业额达到了申报门槛,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非完全收购:在一项经营者集中包括收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一部分时,如果卖方在交易后对被出售部分不再拥有控制权时,则对于卖方而言,只计算集中涉及部分的营业额。出售资产:买方对被出售的资产不再拥有控制权,则只计算该资产所产生的营业额。多次集中: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视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发生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该经营者集中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两年内”:指从第一次集中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后
8、一次集中交易签订协议之日止的期间。经营者通过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施的上述行为,依照本条款处理。详见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修订版)和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三、基本申报程序申报前商谈(非必经程序,了解交易是否需要申报等事项) 正式申报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就集中申报相关问题向商务部委垄断局申请商谈。商谈申请以书面方式提出,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交商务部反垄断局(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电话:01065198966,传真:65198998,85093144)。 商谈申请内容:交易概况;交易各方的基本信息等文件和资料;拟商谈问题;参与商谈人员的姓名、国籍、单位及职务
9、;建议的商谈时间;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商谈的问题内容:交易是否需要申报;需要提交的申报文件资料;具体法律和事实问题;就申报和审查程序提供指导;其他相关问题等。反垄断局收到商谈申请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拟商谈问题确定是否以及如何安排商谈。对于商谈申请内容不完整的,反垄断局可以要求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资料。详见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修订版)第9、10、11、12条明确申报义务人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由参与合并的各方经营者申报;其他方式的经营者集中,由取得控制权的经营者申报,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同一案件有申报义务的经营者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可以约定由其中一个经营者负责申报
10、,也可以共同申报。约定一个经营者申报而没有申报的,其他有申报义务的经营者不因上述约定而减免其未依法申报法律责任。申报义务人未进行集中申报的,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申报。 申报义务人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理申报。如果经营者集中申报涉及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详见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修订版)第13条、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确定申报时间申报人应当在集中协议签署后,集中实施前向商务部申报。以公开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已公告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可视
11、同为已签署的集中协议。详见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修订版)第14条准备申报文件和资料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书(下载填报的网址:http:/ 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包括:集中交易概况;集中的动机、目的和经济合理性分析;相关市场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行业发展现状;集中对市场竞争结构、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国民经济发展、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影响等; 集中协议。包括:各种形式的集中协议文件,如协议书、合同以及相应的补充文件等;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反垄
12、断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人自愿提供的有助于反垄断局对该集中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申报人应同时提交申报文件资料的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以及包括上述全部内容的电子光盘各一套,并对申报文件资料中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标注。详见反垄断法第23条、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修订版)第22、21、24条递交申报文件和资料申报人将申报文件、资料经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提交反垄断局,行政服务中心向申报人出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申办事项受理单。详见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修订版)第15条商务部反垄断局审核文件资料商务
13、部反垄断局对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申报文件、资料符合规定的,应当立案审查。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应当在反垄断局规定的时限内补充、修改、澄清和说明。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详见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修订版)第16条商务部反垄断局决定立案审查反垄断局审核后,认为申报文件、资料(包括补充的文件、资料)符合规定的,做出立案审查决定,并经由行政服务中心向申报人递送立案通知。申报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不予立案。详见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修订版)第16条申报后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化需重新申报在申报后发生申报人知悉或应当知悉的重大
14、变化,或发生应披露的新情况的,申报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反垄断局。对于申报后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交易,申报人应将该交易作为一次新的集中重新申报。详见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修订版)第18条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报的情形 交易不属于经营者集中的;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的;集中符合可以不申报情形的;集中发生实质性变化,需要重新申报的;集中各方放弃交易的。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交易,反垄断局审核后书面同意其撤回。详见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修订版)第19条四、简易案件申报申报简易案件的好处非简易程序经营者集中案件,从申报到审结,最长可达180天。通过简易程序,大大缩短反垄断审查时限,从申报到审结一般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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