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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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临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临汾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26日临汾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避免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有关法
2、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负责并监督招标公告的发布;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稽察. 经信、农业、住建、交通、水利、商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职责分工,负责对本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
3、目,其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投标。 第六条 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七条 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煤炭、焦炭、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 (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五)防洪、灌
4、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六)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八)消防、人防、噪音监控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九)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十)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十一)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 (十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 下列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
5、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七)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八)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九)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十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九条 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
6、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招标人是指提出招
7、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不得搞虚假招标,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必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者专用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商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
8、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八)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需要先进行招标的,也必须将招标方案上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招标方案进行核准。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
9、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五)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项目的招标方案,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招标方案进行核准.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拟采用自行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其他有关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
10、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未报送招标方案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予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七条
1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在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还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其招标活动应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
12、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招标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人须知;(二)招
13、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三)投标报价清单;(四)评标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五)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六)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要载明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八)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正、副本的份数;(九)开标的时间、地点;(十)投标有效期;(十一)合同主要条款;(十二)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都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之内。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
14、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编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体。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
15、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六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办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
16、、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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