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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安矿业爆破作业规程1、 为减少煤矿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程。2、 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3)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3、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
2、场执行 “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4、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5、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
3、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6、煤矿井下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7、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用空气炮;无其他办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采用经煤炭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此安全度的煤矿许用药包;(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3)、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4)、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灭尘;(5)、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
4、撤人、停电。8、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9、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人,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10、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对无封泥、封泥不足
5、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11、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炮眼深度小于06 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2)、炮眼深度为061 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个;(3)、炮眼深度超过l 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 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4)、炮眼深度超过25 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 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5)、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 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 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 m。1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2)、装药前和爆破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3)、在爆破地点20 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研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顶等情况时。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和进行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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