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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 | 权威 | 精品知识共享生物公司职业卫生及生产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友情提示:欢迎光临小店,本店致力于全行业精品知识共享,所有内容均为Word格式,可自由修改编辑,如果对您生活或工作有所帮助,欢迎下载!1、目的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和 使 用 有 毒 品 作 业 场 所 劳 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3 5 2 号 令 2 0 0 2 ) , 为 预 防 、 控 制 和 消 除 职 业 危 害 , 有 效 预 防 职 业 病 发 生 , 保 护 员 工 健 康 , 促 进 本 公 司 经 济 的 健 康 快 速 发 展 , 特 制 定
2、本 管 理 制 度 。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3 、 定 义 3.1、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2、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3 . 3 、 有 害 作 业 场 所 监 测 : 指 对 生 产 过 程 中 从 业 人 员 易 接 触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的 作 业 场 所 进 行 定 点 、 定 时 监 测 。 4、职责与分工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 关
3、部 门 : 公 司 各 部 门 。 日 常 工 作 中 贯 彻 执 行 本 制 度 。 5、内容与要求5.1、公司以管理部,安全领导小组为基础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配置兼职管理人员。5 . 1 . 1 、 企 业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计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 防 治 计 划 或 实 施 方 案 中 明 确 责 任 人 、 责 任 部 、 目 标 、 方 法 、 资 金 、 时 间 表 等 ; 由 安 全 部 和 安 全 领 导 小 组 对 落 实 情 况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 确 保 职 业 危 害 的 防 治 与 控 制 效 果 。 5.1.2
4、、由安全员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危害因素浓度监测结果及分析;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应包括: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5 . 1 . 3 、 每 位 新 进 厂 员 工 必 须 提 供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有 、 无 职 业 病 史 健 康 证 明 。 5.1.4、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作业场所设计要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符合标准规定,如有不符合
5、点要有整改计划或方案,并按计划或方案进行整改,整改效果要进行评价。5.1.5、企业生产流程、生产布局必须合理,确保使用有害物品作业场所与生产区分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距离,且作业场所不得有人员居住。企业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有害物质的伤害。企业存在高毒作业时,应将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进行有效隔离。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5 . 1 . 6 、 对 从 事 接 触 性 有 毒 、 有 害 物 质 及 腐 蚀 性 较 强 化 学 品 作 业 的 人 员 , 应 加 强 预 防 措 施 。 在 可 能 发 生 急 性 职 业
6、 损 伤 的 有 毒 有 害 作 业 场 所 按 规 定 设 置 报 警 设 施 、 冲 洗 设 施 、 防 护 急 救 器 具 专 柜 , 设 置 应 急 撤 离 通 道 和 必 要 的 泄 险 区 。 对 于 作 业 场 所 设 置 的 报 警 设 施 、 冲 洗 设 施 、 防 护 急 救 器 具 专 柜 等 , 明 确 责 任 部 门 并 确 定 责 任 人 和 检 查 周 期 , 定 期 检 查 、 维 护 、 并 记 录 , 确 保 其 处 于 正 常 状 态 。 5.1.7、企业安全员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每年定期委托外部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并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
7、,将检测结果进行公告,以使从业人员知晓其工作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5.1.8、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果告知员工。5.1.9、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5 . 1 . 1 0 、 制 订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并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变 化 及 时 进 行 修 订 ,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上 报 当 地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备 案 。 5.1.11、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5.1.12、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台帐、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由安全员负责管理检查。5 . 1 . 1 3 、 加 强 对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使 用 情 况 的 检 查 监 督 , 凡 不 按 规 定 使 用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者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 5.1.14、不得在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人员从事禁忌作业。本文已阅读完毕,欢迎下载、点赞关注-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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