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可编辑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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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第三条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业务.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足额
2、、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单位工作的外国籍及港、澳、台人员可参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按属地原则管理,凡在本市设立的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在市公积金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与单位共同缴存,职工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二章 缴存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为每月一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缴存比例。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
3、当月职工本人的工资额。第八条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公积金中心在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计入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九条 新录用的职工从劳动关系生效起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1号令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实行最高限额,最高限额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有关规定每年确定并公布。第十一条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不得高于20%。职工个人的住
4、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的缴存比例。第十二条 同一单位应统一缴存比例标准,特殊情况需采取多个缴存比例的,应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第十四条 单位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资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同意,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补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第十五条 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未按照规定的缴存标准缴存的;、 未按时为新增或调入职工缴存的;、 因工资基数误报经市公积金中心核准后需补差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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