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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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职工生命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总公司的承包商。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见附件1)和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见附件2)。第四条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一)总公司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三)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四)职工举报并经总公司职能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第五条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
2、工资5-10万元,责令三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六条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七条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分类、类、类违章。检查出一次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6000-10000元;检查出一次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000-6000元;检查出一次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10003000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八条对一个季度内查出一次以上(含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3、的三级单位,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第九条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罚款,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第十条对违章行为的处理,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执行,月度进行通报,每半年考核一次。第十一条罚款作为总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安全生产建设和奖励。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0年11月25日起实施。附件:1.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2.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附件1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一、管理行为(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或无“现场作业指导卡”作业。(二)安排未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三)安排无证员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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