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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公文处理管理办法模版1.公文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2114号)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公文是集团公司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上级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
2、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集团总部经营、生产、行政工作的公文处理,并对集团所属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纪检监察部、工会、团委负责集团总部党群工作的公文处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集团公司涉及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所属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3、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所属单位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 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
4、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
5、发文单位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单位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
6、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并与署名单位相符。有特定发文单位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单位。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十七)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单位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
7、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按照公文的作用和行文关系,公文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三种格式。报上级单位的公文为上行文,印发集团公司内各部门、各单位的公文为下行文,与不相隶属单位公务往来发出的公文称为平行文。 第十四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部门。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总部行政公文,除综合办公室外,其他各部室不得代表集团公司对外正式行文。集团公司党群系统应以党委、纪委、工会、团委名义对外行文。 第十七条向上级单位
8、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可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不抄送下级所属单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八条同级党、政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政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九条发文办理是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会稿、审核、签发、登记编号、复核、印制、校对、用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条拟稿。凡属职能部门业务性、专业性公文,由职能部门拟稿;内容涉及几个部门时,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拟稿、会稿。 拟稿的基本要求是: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
9、确,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 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部
10、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拟稿必须符合格式要求,引用公文应注明发文时间、单位、标题和文号。 第二十一条会稿。会稿由拟稿部门人员传递,由会稿部门负责人完成。拟制公文时,对涉及其它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稿,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第二十二条审核。以集团公司行政名义印发的公文,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名后,通过OA办公自动化系统送综合办公室审核。未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的文稿,不得由拟稿人直接交综合办公室,更不得越级直接送集团公司领导签发。 审核的重点是: (一)是否确需行文;(
11、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与其他公文有无重复或矛盾;(三)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四)涉及其他部室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五)行文方式是否妥当;(六)文字表达是否准确、精确,格式是否规范;(七)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稿的其他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属文字表达上的问题,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修改;属具体业务问题,由综合办公室说明修改意见退回拟稿部门修改。对修改幅度较大的文稿,由拟稿部门重新拟稿,履行审核程序。紧急公文送审时应提出办理时限。 第二十三条签发。发文必须根据职责范围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发。需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签发的重要公文,经主管领导会签或集体讨论后由主要领导签
12、发。签发后的公文即成定稿,并据此生效,原则上不得再作修改。若确需修改,需征得签发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登记编号。凡是行文,均要按照集团公司OA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编号、登记。 第二十五条复核。公文正式印制前,由综合办公室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印制。以集团公司名义发文,正文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印制,附件由各部门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七条用印。以集团公司名义发文,由综合办公室加盖印章,留存好归档文件。 第二十八条分发。集团公司行政公文分发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按要求投送。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九
13、条收文办理指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三十条收到上级单位、外单位、参加会议带回的公文,公文管理人员应当按照集团公司OA办公自动化系统操作流程及时登记编号,送集团领导批阅后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一)需要办理的公文,主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办理和答复,不得延误、推诿;需要复文的,按发文规定程序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集团公司不宜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 (二)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它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集团公司领导召开专题
14、会协调。 (三)属阅办性文件,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按公文要求和领导批示办理,并注明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回综合办公室。属阅知性文件,各有关部门负责人阅文后应签名并注明日期。 (四)公文的转呈、转送均由公文管理人员进行,领导之间、各部门之间及领导与部门之间,一般不直接转送公文。 (五)收文的原件(包括附件)应始终保持完整。领导在阅文时,以及各部门在承办、阅办文件时,原则上不在原文上涂划或签注意见。 (六)各部门要根据收文的秘级和阅知范围做好保密和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条送集团公司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综合办公室公文管理人员要负责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二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集
15、团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交还综合办公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三条每年3月底以前,发文部门将上年度的公文,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移交档案中心。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五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绝密级公文原则上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单位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八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总部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中心。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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