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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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顺德区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公平竞争审查公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制造2025和广东省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5-2025年)(粤府2015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营造我区良好的机器人产业发展环境,推动顺德企业应用机器人实施智能制造升级,做大做强本土骨干机器人企业,吸引国内外优秀机器人企业落户顺德,推动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在我区聚集发展,打造顺德新经济、新动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顺德区注册并依法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须在顺德区范围内。 (二)机器人相关企业或机器人应用企业。其中,机器人相关企业是指从事
2、与工业机器人产业相关的企业(机构),且其机器人相关业务收入要占到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50%以上。机器人相关企业包括:机器人生产企业、机器人核心零部件企业、机器人软硬件企业(含智能硬件及无人机企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及配套企业、机器人服务机构(研发、检测认证、展示推广、咨询、培训、行业协会等)、机器人产业园区(孵化园区)运营企业等。 (三)本办法给予补助的机器人本体必须是六自由度及以上的工业机器人和经认定的其它高端机器人等。第三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每年年初组织专家评审,择优认定一批顺德机器人生产骨干企业、机器人核心零部件骨干企业、机器人软硬件骨干企业、机器人系统集成骨干企业和机器人骨干服务
3、机构等。对于经认定的机器人相关骨干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推动其做大做强。第四条 设立顺德区机器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管理。 通过本办法的引导和推动,争取到 2020 年,顺德引进全球领先和国内领先的机器人龙头企业各不少于一家,将顺德打造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智能制造产业集聚区,打造面向国际的、全产业链及完整产业生态的机器人智造基地,并实现以下具体目标:顺德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相关企业超过100家,规模以上企业不少于50家,超亿元企业不少于10家,超10亿元企业不少于1家。创建广东省智能制造创新示范园,新增机器人及智能
4、制造从业人员不少于5000人,引入高端人才不少于500人。第五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每年按照区政府重点工作、上级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需要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指南),并负责相应的项目申报管理工作。支持对象必须为列入当年申报通知(指南)范围的项目。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佛山新城)管委会负责佛山机器人学院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区财政支持的机器人学院建设运营资金使用按区财政有关管理办法接受绩效考核评价。第6条 建立机器人相关产业重大招商项目评审和决策机制。对于需要“一事一议”方式引入的机器人重大招商项目,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委托第三方评审,对拟引进的重大项目进行初审。顺德区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决策组作为重大项目
5、引进的决策机构,对通过初审的拟引进项目进行决策。第二章 项目引进和发展扶持第7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机器人相关上市企业和经认定为国内外领先的机器人相关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或从区外新迁入,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等,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方的项目建设目标、考核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当企业实到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或以上的,除可按相关规定享受顺德区的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外,自其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每年按其当年在顺德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每年每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每年按其当年
6、研发费用给予1:1配套经费补助,每年每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第八条 区外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技术、有市场前景的机器人相关企业、创新团队以租赁形式进驻我区经认定的机器人产业园区和孵化器,并在我区登记注册的,按租赁面积计算,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500元/平方米,可连续三年申请租金补助,每年补助面积不高于10000 平方米。第一年给予100%租金补助;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据实核算,核算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每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或各片区招商机构对符合前述投资强度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方的项目
7、建设目标、场地面积和补贴时间要求、考核条件及违约责任等。由各片区招商机构负责签订的投资协议应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备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按备案时间先后顺序给予租金补贴,实行总量控制,每年统一组织申报。第九条 新建(迁入)并在我区设有生产和研发基地的机器人相关企业(不含机器人生产企业),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签订投资协议或备案,当年机器人相关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固定资产累计投入不低于300万元的,第一、第二年给予企业经核定的机器人相关年度销售收入各1.25%的补助,第三年给予0.6%的补助,每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第三章 市场开拓扶持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顺德机器人生产骨干企业
8、,每年按照其销售机器人本体销售收入(含税)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累计最多享受不超过三年的补助。当企业年度销售的机器人少于500台(含500台)时,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年度销售机器人为500-1000台(含1000台)时,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600万元;年度销售机器人为1000-2000台(含2000台)时,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年度销售机器人超过2000台时,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第十一条 顺德装备企业及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使用顺德机器人生产骨干企业生产的工业机器人整套对外销售的,给予装备企业及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购置该机器人本体(含税)费用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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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 顺德 促进 机器人 产业 发展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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