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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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施工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实施和管理。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市县住房城
2、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四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并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领导小组,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信息系统(系统未建立完善前采用纸质材料报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施工安全
3、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及时将考评信息填报至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信息系统。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将考评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手册,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八条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专业工程由业主单独发包的、不纳入总承包单位管理的,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应成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
4、构,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每月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等依据重点开展“防高空坠落、防坍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度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十一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按基础、主体、装饰等每个阶段不少于1次抽查项目自评情况,市政工程按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不少于3次抽查项目自评情况。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
5、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项目自评材料包括:(一)海南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考评申请表(附件1);(二)海南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及汇总表(附件2、附件2-1);(三)施工企业对项目安全检查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带班记录汇总表;(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家论证评审表和方案的审批表等相关责任人的签字审查意见;(五)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预防应急措施,特殊气候(台风暴雨)、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大型机械设备等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情况;(六)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包括专项措施费使用计划
6、、拨付一览表、监理审核意见等;(七)项目施工期间因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等)和整改回复等;(八)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九)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以上每项材料应整理汇总,并附有一览表。涉及专业承包企业的资料应单独成册。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企业提交的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抽查监管情况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发放海南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3)。评定结果包括“优良”、“合格”或“不合格”。 对评定结果为
7、不合格的,在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备注中说明不合格理由及不合格责任单位。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考评主体确认,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三)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落实整改的; (五)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六)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七)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
8、的;(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经项目考评主体评审确认,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履责、安全行为规范、实体防护到位;(二)按规定开展了自评工作且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月自评分平均在80分以上的;(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或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先评优活动受到市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举办过市县级以上的质量安全标准化现场观摩会,或由市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日常监督情况提名为优良的;(四)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未因施工安全问题被住房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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