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地出让转让政策与实务精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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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续:(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4)出让土
2、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协议出让范围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1)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经营性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开发建设要求较高、仅有少数单位和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其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土地使用者有严格的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
4、)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4)编制出让文件; (5)发布出让公告; (6)申请和资格审查; (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8)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9)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10)办理土地登记; 供地中的协议出让 划拨租赁土地补办出让中的协议出让 划拨土地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出让土地续期中的协议出让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中的协议出让 (1)公开出让信息,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4)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 (5)协商,签订意向书; (
5、6)公示; (7)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8)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9)办理土地登记;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行政合同? -民事合同? 92年合同文本; 94年合同文本; 2000年,根据合同法要求,国土部工商局出台了新的合同示范文本; 2006年,根据国发28号文件要求,双方又联合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试行)示范文本。 -出让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省级国土部门?区国土部门?其他单位?) -受让方:法人、自然人或
6、其他组织 出让标的约定: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用途、规划条件、交地时应具备的土地条件等。 -关于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物权法要求) -关于用途和规划条件:合同文本第四条规定了出让宗地的用途,并规定土地用途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第五条规定了出让人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时应达到的土地条件,其中,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成拆迁
7、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写“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第五条规定了出让人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的日期 ;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到底从何时起算,是一个重要的问题。1994年出让合同示范文规定土地出让年限“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混淆了土地使用起始日期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日期这两个概念。实际上,自出让方将土地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已开始实际占有、使用该土地,但受让方自交清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方取得法定土地使用权。针对1994
8、年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容易产生受让方故意不领取或若干年后再领取土地使用证,无形中延长了实际土地使用年期的问题,2000年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土地使用年期自出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94年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出让金“必须在出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付清”的规定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不一致,在土地出让的实践中也较难落实;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定金的规定与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符;外币支付的规定与现行外汇管理规定不一致。因此,2000年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对此进行了重要调整,规定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双方约定土
9、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明确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关于出让金标准:低于最低价的,该条款无效。 同时,2000年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删除了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费、土地增值税和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的条款。这是因为,土地税的征收主体是税务机关,而甲方是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同时,纳税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法律义务,无论合同是否约定,乙方都有缴纳的义务;另外,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质上属于同一概念,不应并存。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
10、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为防止政府通过规划调整影响或收回土地,合同约定: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
11、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物权法148条: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容易产生歧义,需要释法。94年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国务院55号令的有关规定明确:“出让年限届满,出让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出让方无偿取得”,该规定未考虑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受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取消了“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出让
12、方无偿取得”的规定,因此,2000年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对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申请续期的程序、要求进行了规定,并区分受让方申请续期和不申请续期两种情况,对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
13、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物权法14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是否有偿?不是按最长年期出让如何处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区分住宅与非住宅分别
14、约定 关于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约定。关于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约定。为规范严格合同履行,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受让方随意改变用地条件,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五条规定了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要求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由出让人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出让,二是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批准手续后,由受让人按照批准变更时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该宗地的土地市场价格差额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第二、三条明确约定了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等指标。受让人不能满足双方约定的指标
15、要求的,属于违约。这些条款的设定主要是为了提高建设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降低项目对土地资源的消耗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第四条规定: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宗地中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一定比例,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的约定。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的约定。2000年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了建设项目的动工开发时间,但没有约定竣工时间。为了保证用地者及时开发利用土地,防止囤积土地,2006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对建设项目的竣工时间进行了约定,明确“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
16、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外,还要明确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并在第十条约定,受让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这一规定主要是为解决一些项目长期建设而不竣工问题,防止开发商长期大量囤积土地,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得到及时有效的开发利用。 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要求 对“两限房”用地出让,出让前规划、房管、计划等部门应当明确房价限制、套型面积限制及其他规划建设条件,国土部门应当将上述条件连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一并土地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出让成交后,相关内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使用者违背上述条件的,规划、房管、计划等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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