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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借款合同汇总7篇 借款合同篇1 借款人名称:_ 贷款人名称:_ 住所: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 电话:_ 邮政编码:_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 乙方接受_(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向甲方发放_(币种)资金委托贷款。甲、乙双方按_年_字第_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委托人_年_月_日提出的委托贷款通知单所列各项,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币种 项目 种类 金额 (大写) (小写) 用途 利率 期限 年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开立账户 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
2、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 第三条借款使用 甲方使用借款,应按用款计划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用款单”_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按额放出,转入甲方账户,甲方用款计划如下: 日期金额 1_年_月_日_万元 2_年_月_日_万元 3_年_月_日_万元 4_年_月_日_万元 第四条还款资金来源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_ 第五条还款计划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按额归还借款本息。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日期本金利息 1_年_月_日_万元_ 2_年_月_日_万元_ 3_年_月_日_万元_ 4_年_月_日_万元_ 第六条利息计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
3、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_结息。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利率调整(或调整利率水平)或委托人要求调整利率,乙方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并从调整之日起,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七条贷款的监督、检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还款担保 本合同由取得委托人和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取得委托人同意,由甲
4、、乙、委托人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按期、按额将贷款放出,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_的违约金。由此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且违约数额不足弥补时,乙方应给予赔偿。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收取_%的罚息。乙方收回贷款和收取罚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乙方在未取得委托人有关提前还款的通知单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贷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时,乙方应给
5、予赔偿,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6项的情况时除外。本项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本条第2项的方式相同。 4甲方未能按还款计划按期按额偿还借款,乙方在未收到委托人提出的延期还款书面通知时,有权催收贷款,并可对逾期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的罚息。 5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其他条款或解除合同,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时,还应给予赔偿。 6甲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管理不善,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账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
6、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签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签章)_ 借款合同篇2 合同编号:_ 贷款人:_ 借款人:_ 保证人:_ (借款合同中应否有保证人,应视借款人是否具有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适销适用的物资、财产,或者根据借贷一方或双方是否提出担保要求来确定。) 借款人为进行_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并聘请_作为保证人,贷款人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_ 第二条借款用途
7、_ 第三条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_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利息为千分之_,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_年零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货款期限货款时间货款金额 第一期_年_月底前_ 第二期_年_月底前_ 第三期_年_月底前_ 2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时的利率 第一期_年_月底前_元_ 第二期_年_月底前_元_ 第三期_年_月底前_元_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_ 2还款方式:_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人用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人的货款,贷款人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人
8、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物由贷款人退还给借款人。 2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人有义务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货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人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借款人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
9、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人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人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人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人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人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
10、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人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等) _ 本合同非因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侧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人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11、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人:(公章)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_ 地址:_ 电话号码:_借款人:(公章)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_ 地址:_ 银行账户:_ 电话号码:_保证人:(公章)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_ 地址:_ 银行账户:_ 电话号码:_签约日期:_ 签约地点:_ 借款合同篇3 编号:_ 借款方:_(简称甲方) 贷款方:中国投资银行湖南省分行(简称乙方) 根据
12、_号文件批准的_项目。所需资金经甲方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发放短期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外汇贷款(大写)_美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外汇贷款用于_ 第三条借款期限:本期贷款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本期贷款年利率为_%,乙方按季计收利息,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息。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借款使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须向乙方提供订货卡片对外采购合同作为付款依据。甲方授权乙方凭有关进口部门的付款确
13、认通知,主动从贷款帐户中支付款项。以外币计算的保险费,国外银行手续费等,甲方委托乙方从贷款帐户中扣收,并将“支款通知”联寄交甲方。 第六条借款偿还:甲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以所借同种外币偿还借款本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偿还,按还款日的外汇买卖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还款计划附后。 第七条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_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函。一旦甲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少用或多用部分须向乙方支付2的承担费。乙方因本身责任不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向甲方支付2的违约
14、金。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3.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十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按期归还的贷款,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利息。 第九条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
15、,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工贸合同(或协议)、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_份,经借贷双方和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的签字人共同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公章)_ 法定
16、代表:(签章)_ (或授权代表) 经办人:(签章)_ 借款方:(公章)_ 法定代表:(签章)_ (或授权代表) _年_月_日 借款合同篇4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合同中应否有保证方,应视借款方是否具有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适销适用的物资、财产,或者根据借贷一方或双方是否提出担保要求来确定。) 借款方为进行_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_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_. 第二条借款用途_. 第三条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_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利息为千分之_,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
17、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_年零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贷款时间贷款金额 第一期年月底前元 第二期年月底前元 2.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时的利率 第一期年月底前元 第二期年月底前元 第三期年月底前元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 2.还款方式_.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
18、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
19、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0、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它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它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 付
21、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_(公章)代表人:_(盖章)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_(公章)代表人:_(盖章) 地址: 银行帐户: 电话号码: 保证方:_(公章)代表人:_(盖章) 地址: 银行帐户: 电话号码: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借款合同篇5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一共分为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无效借款
22、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的保护等内容。 一、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 对于因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而生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应按每一期的期限届满日分别起算还是从最后一期届满后起算,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故对于约定分期偿还的借款合同,应从每一次的偿还期限届满之日分别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同一笔完整的借款,虽然规定了不同的偿还日期,但诉讼时效期间仍应从最后的偿还日期开始计算,否则将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割裂开来,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从理论上讲,分期履行的债
23、权,分为定期给付债权与分期给付债权,前者为数个各自独立的债权,在一定期间内反复继续的发生而为给付,如租赁合同中按期收取租金的债权;后者为一个独立的债权,分数期而为给付,如按期还款的借款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对于定期给付债权,由于其是因租赁、承包等连续性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权是一再发生的,经过每一确定期间即产生一新的债权,数个债权之间是独立的,所以对该债权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自各该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分别计算。合同未到期而终止的,仅发生对已经过的期间的费用的请求权,违约人可能会承担,但不必支付未经过期间的费用:而对于分期给付的债权,在约定分期付款的借款、买卖等继续性合同中,尽管合同约定的
24、是分期履行,但债权是确定不变的,其义务内容是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相对人的权利内容,权利人基于该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同样也是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其主张合同权利也是对整体权利的主张,每一确定时间的经过即发生债权数额的减少,所以,对该债权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履行期限全部届满后次日起起算。合同未到期而终止的,债务人应清偿所有未支付的债务。也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由于分期给付债权的标的虽然是一个,但标的物是可分的,所以分期给付债权虽然基于同一合同所约定的债权是一个整体,但在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权分为若于个数额、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债权。债务人应当在
25、各相对独立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履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亦即构成对债权人相对独立的这部分合同权利的侵犯。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按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4月6日,针对云南高院的批复法函20xx22号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对于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因此,应当认定在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权分为若干个数额、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债权。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
26、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从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尽管该批复是针对云南高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作出的,但对于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仍然适用。 另外,在对诉讼时效的起算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还应当从保护的角度考虑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尤其对金融债权的保护更应如此。 二、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借款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催告后、必要的
27、债务履行准备期届满之次日起起算,但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超过20年,不予保护。因此,对于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或者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也有的观点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权利能够行使说”,认为无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权利能够行使时开始计算,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债权成立的时间同时也就是债权可以行使且应当行使的开始时间。持“权利能够行使说”观点者还认为从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更能体现时效制度的价值,防止债权人长期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因为按照我们现行的起算方法,只要债权人一直未向债务人
28、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就一直不起算,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起诉的,都将得到保护;但如果债权人主张曾给债务人以催告,债务人收到催告的,时效期间从催告的履行准备期届满时起起算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行使催告权的债权人,只能在两年的时效期间内受保护。而对权利放任自流、不管不顾的人,却要在20年的时效期间内受保护。这一结果与时效制度关于“权利上的睡眠者,不值得保护”的立法理由相悖。 笔者认为,虽然诉讼时效的设立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诉讼时效的起算还是应当从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或在宽限期满未履行时起算,因为只有此时债权人才有理由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也更有利
29、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无效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 关于申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一般认为,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所作的强制性、否定性的评价,无论当事人是否实际履行合同,只要具备无效情形,合同便是自始、当然、确定的无效,该无效并不因时间的经过而变为有效。因此,申请确认合同无效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均可以于任何时间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其法律后果是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接受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占有财产因合同无效而失去了继续占有财产的权利基础,所以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属于之债范畴的债权请求权,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争议,
30、但赔偿损失请求权无疑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尚没有相应的规定,理论界争议很大,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大致有三种观点: (一)诉讼时效应从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当事人接受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也就是说,当事人接受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合同无效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于此时便已成立,诉讼时效自应从此时计算。 (二)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但这仅仅是就合同的实质效果而言的。合同只有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其在法律效果上才被视为从订立时即没有任
31、何法律效力。其次,有些场合,当事人一方乃至双方确实不知道合同存在着无效的原因,自然也就不知道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产生,给付的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于此场合,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事由不出现,自然谈不上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再次,有的情况下,为给付的当事人即使马上知道合同存有无效原因,但他仍然愿意履行,表示将来也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自然也就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许多学者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该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如果合同在履行期间届满后很长时间才被确认无效,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受到更多损害,其要求赔偿的损失(消极利益)将可能
32、大于合同有效时取得的利益(积极利益)。 (三)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当事人在其自认为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和履行合同,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对其合同约定权利的实现期限均有其明确、合理的预期。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到期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知道其权利(不论该权利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债权还是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到侵害,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当开始计算。如果以合同签订之日或接受给付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则会导致合同履行期届满,而诉讼时效已超过的局面,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对合同的合理预期。另一方面,以合同履行
33、期届满作为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可以与合同有效情形下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相衔接,并且符合当事人合同无效时所得利益不得大于合同有效时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采纳了该种观点。笔者倾向于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的指导原则进行处理。 同时,在处理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适用的前提是,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这种情况下,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合同有效时的合同权利在实体上有利益重合之处,也就是说,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之时,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债权人都已享有债权请求权,且该
34、请求权已经具备了行使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其理由在于保护当事人对合同的合理预期,合同虽然无效,但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使诉讼时效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于该案不涉及合同履行后当事人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财产等其他情形,所以,本案的判决理由仅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情况下,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前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并未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那么诉讼时效是否还应当从合同履行期间届满时起算呢?笔者认为,合同已经被确认无效时,当事人请
35、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起算。因为合同的效力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界定,所以在合同尚未被确认无效之前,当事人往往不能预期到合同无效的后果,从而对合同的履行有合理的预期。但是,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债权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就具备了行使条件,债权人再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未届满为由提出诉讼时效期间未超过的,不予支持。 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的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保护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说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又无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时,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不能判决其支持其诉讼请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1997
36、年和1999年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于特定情形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给予法律保护:其一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时,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复19974号)。理由是当事人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我们认为该理由难以令人信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无论是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与前份合同没有区别,只是还款期限上有所变动,所以很难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正因为如此,该司法解释在正式发布时没有明确“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理由;其二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释19997号),理由是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37、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对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可解释为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情形:首先,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请求取得抗辩权,享有时效利益,如要恢复债权的强制力,只有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其次,将上述两种情形解释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抛弃时效利益,是债务人及其他对时效完成所生利益有处分权的人放弃其已经取得的针对债权请求权的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属单独行为、处分行为,一旦表示抛弃其时效利益,即生效力。抛弃时效利益,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且无须受益人接受。一般来讲,抛弃时效利益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向债权人作出抛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二是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三是实际履行债务。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即是对于第三种形式的确认。而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则是针对具体情形对第一种抛弃时效利益形式作出的确认。 在适用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日,而不是还款协议达成日) 第二,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有具体条款的,视为对原借款合同的变更,如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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