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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管理,维护质量体系认证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僵的质量体系认证工作,负责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资格认可的批准和认可批准后的管理。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负责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资格认可和认可批准后日常监督的评定工作。 第三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资格认可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监督其实施; (二) 授权认可委员会实施质量体系认
2、证机构国家资格认可和认可批准后日常监督的评定工作,对认可委员会实施的评定工作进行管理; (三) 对通过认可委员会资格评定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批准认可并颁发认可证书; (四) 批准撤销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国家认可资格; (五) 统一管理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认可委员会由与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过程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任何一方均不处于支配地位。认可委员会负责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 依照法律、法规及参照国际惯例提出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等方面的建议; (二) 制定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要求和程序等认可规则; (三
3、) 对申请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资格实施评定; (四) 对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资格保持状况实施监督和复评; (五) 评聘认可评审人员,并对其工作实施监督; (六) 处理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有关的申诉; (七) 暂停、注销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资格; (八) 处理国际互认合作的有关事务. 第五条 申请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认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认可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认可要求的条件,遵循认可程序的规定,接受认可委员会对其组织实施的评审工作.评审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 评审的准备; (二) 申请人现场评审;
4、(三) 申请人实施供方质量体系审核过程的现场观察; (四) 评审报告的编制与提交。 第七条 认可委员会根据评审报告等对申请人的认可资格进行评定,作出认可资格评定结论。 认可委员会提出资格评定报告,经认可委员会授权代表签署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通过资格评定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认可,颁发认可证书. 第八条 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在认可有效期内,质量体系认证机构每12个月须接受一次监督评审。认可有效期届满前,须接受全面复评。 第九条 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要求扩大其认可业务范围的,应向认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认可委员会决定是否准予扩大认可业务范围。 第十条 质量体系认证机构与国外
5、机构的双边、多边互认合作须在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统一管1 理和认可委员会的具体监督下,经批准后方可签订协议并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 获准国家资格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 第十二条 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应对其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负责。 第十三条 获准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认可费用. 第十四条 获准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对与认可业务范围有关的质量体系需作重大更改的,应及时通知认可委员会.认可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评定。 第十五条 获准认可的质量体系谁机构严重违反有关认可要求和程序规定的,其认可资格将予以暂停或撤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2 关于批准“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技监局认函(1995)323号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 你委员会关于请示批准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章程(报批稿)的函(人注委函(95)06号)收悉。现将我局审定的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章程发给你们.请你委员会严格遵照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认证人员的注册工作。 附件: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章程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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