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所二十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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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律所二十年个人律所二十年 打开文本图片集 1994年,广东试点个人律师事务所,时至今日,个人律所已走过了二十个年头。凭借“船小好调头”的优势,个人律所在全国遍地开花,20XX年就占了律所总数的五分之一强。然而,规模限制、人才培养难、社会认知度低逐渐成为个人律所发展的瓶颈,20XX年北京市个人律所的数量曾一度下滑。 在国外,个人设立、经营律所在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出现,但中国直到1912年才建立律师执业制度。新中国成立后,由于观念的束缚,律师制度一度被抛弃。从法律顾问处到合作所,从合伙所到个人所,中国律师制度一直倒着走路。不过,伴随着社会转型,个人法律服务需求的高涨,个人律所也迎来一次崭新契机
2、。 律师曾被视为国民党的黑律师,律师制度也被一度废除。直到1994年,随着观念的转变,个人律所才重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个人律所太难了。”一提起采访个人律师事务所,徐波的情绪立刻提了上来。 个人律所是指由一个律师投资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而徐波是20XX年北京市试点个人律师事务所时唯一的女律师。在去徐波律师事务所的路上,她不断提起近年来遇到的困难:“政府招投标,我们连报名的资格都没有!还有一堆麻烦的税务问题。” 在这之前,第一批个人律所试点中另外一位律师李晓光也在个人律师事务所:问题与破局座谈会上抱怨道:“目前北京市税务局规定,合伙所里的每个合伙人可以在税收上扣减6000元的速算扣除数,而个人
3、律所由于没有合伙人,无法享受这一政策。” 从1994年广东试点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算起,个人律师事务所已走过了20个年头。20年来,个人律所的数量也不断增长,以北京为例,从20XX年试点时不足1%发展到20XX年占总体律所的18.4%。但是北京个人律所的数量在20XX年出现了下降,从前一年的257家下降到240家,尽管在20XX年重新增长至282家,但占比却下降为16.9%。个人律所的发展似乎面临瓶颈。另一方面,同期全国个人律所开业数量增长至3933家,占总体数量的20.6%。 个人律所凭借“船小好调头”的优势在全国遍地开花,又在北京、上海这样律所竞争激烈的地区率先触顶。以徐波、陈岳琴为代表的服
4、务社区模式和以翟建为代表的专业化、精品化模式在过去20年里是个人律所发展的两种主要思路。 倒着走的律师制度 同国外相比,我国的个人律所的发展经历了两次从无到有的曲折历程。 “国外的律师制度有上千年的历史,罗马时期就有辩护士了,因此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开始的时候就是个人执业,慢慢发展到合伙再到现在的公司制。”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告诉记者。 与国外相比,中国一直以来缺乏律师传统,直到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司法部参考日本的辩护士法,颁布律师暂行章程,中国才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当时也是允许个人开业,跟现在的个人律所有点像。”田文昌说。到1913年,全国共有1520名律师获得执照。 然而新中国成立
5、初期,政府对律师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因为大家不重视,谁也没想到还需要一个律师制度,这是其一。另外一方面我们打击了国民党的黑律师,结果统统打击掉了,废除掉了,所以对这个律师制度这一块这样就放下了。” 中国律师杂志创办人张思之在央视纪录片法律的故事中说道。 直到1954年,宪法颁布,其中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制度才出现转机,到1955年,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铺开。司法部提出,全国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都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处,到1956年底,全国已经有16个省市建立了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813个法律顾问处,律师人数已达
6、18000人。但此时已不允许私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即使如此,1957年的反右风波还是冲击了律师制度。“如果我们必须解决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那就让我们首先干掉所有的律师吧!”莎士比亚的名言成了中国律师的墓志铭,不少刚刚成长起来的律师们被打成了右派。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通过,紧随其后的是著名的“审判四人帮”,律师再一次出现在新中国的法庭上。然而重建的律师制度仍只设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私人开办律所仍是一个禁忌。 直到1988年6月3日,司法部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决定首先在北京市进行改革试点。合作所成为私人进入律师业的一个
7、契机。1993年,北京市司法局一举批准了六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随着律师制度改革的推进,1994年,广东首先进行了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试点。但在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出台后,广东再也没有批准设立个人律所。因为在当时,律师法规定的律师组织形式只有合作所、合伙所、国资所,并不包含个人律所。“当时的考虑是放开个人开律所,会不会导致混乱,现在看来在观念上是存在问题的。”田文昌说。 20XX年,律师法修订,个人律所才被法律承认为律师的组织形式之一。“我们国家律师的形成和发展完全和西方国家不一样,是倒着走的,反着走的。”田文昌感叹道。 探路个人律所 尽管1996年5月16日通过的律师法没有放开个人律所
8、的设立,但它对律师的性质作出了新的定义: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使得律师脱离了原来的国家属性,为之后个人律所的试点埋下了伏笔。 1996年6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规定,可以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 20XX年10月16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有5家个人律师事务所在北京成立。同年11月,上海首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成立。至此,个人律师事务所作为政府允许的一种组织形式开始在北京、上海设立。 徐波正好赶上了这波潮流。“1999年我在合伙所工作,当时我们在使馆区里,挣钱比郊区要容易一些。但合伙所给我的感觉是名义上是合伙,实际上是各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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