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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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隔离场)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隔离场是指专用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场所。包括两类,一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以下简称国家隔离场),二是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以下简称指定隔离场)。 第三条 申请使用隔离场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和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的所有单
2、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隔离场的选址、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相关标准与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第六条 使用国家隔离场,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使用指定隔离场,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隔离检疫,当国家隔离场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时,应当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或者指
3、定隔离场隔离检疫. 第七条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他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 需要延长或者缩短隔离检疫期的,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第二章 使用申请 第八条 申请使用国家隔离场的,使用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如下材料:(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三)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四)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五)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的,使用人应当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如下材料:
4、(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三)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四)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显示隔离场主要设施和环境的照片;(五)隔离场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制度;(六)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隔离场所在地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规定的与隔离检疫动物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证明;(七)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八)当隔离场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使用人还须提供与所有人签订的隔离场使用协议;(九)
5、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按照规定对隔离场使用申请进行审核。 隔离场使用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使用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申请后,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使用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使用的隔离场组织实地考核。 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用于隔离种用大中动物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用于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隔离检疫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
6、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意见(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计入2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合格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隔离场使用证.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列明批准内容。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使用人。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隔离场使用证有效期为6个月. 隔离场使用人凭有效隔离场使用证向隔离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
7、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十三条 隔离场使用证的使用一次有效. 同一隔离场再次申请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两次使用的间隔期间不得少于30天. 第十四条 已经获得隔离场使用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隔离场使用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一)隔离场使用证超过有效期的;(二)隔离场使用证内容发生变更的;(三)隔离场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的。 第十五条 已经获得隔离场使用证,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发证机关撤回:(一)隔离场原有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隔离动物检疫条件和要求的;(二)隔离场所在地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第十六条 使用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隔
8、离场使用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将其隔离场使用证撤销。第三章 检疫准备 第十七条 隔离场经批准使用后,使用人应当做好隔离场的维护,保持隔离场批准时的设施完整和环境卫生条件,保证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动物进场前,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派员实地核查隔离场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的维护情况。 第十九条 使用人应当确保隔离场使用前符合下列要求:(一)动物进入隔离场前10天,所有场地、设施、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并采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有效方法进行不少于3次的消毒处理,每次消毒之间应当间隔3天;(二)应当准备供动物隔离期间使用的充足的饲草、饲料和垫料。饲草、垫料不得来自严重动物传染病或者寄生虫病疫区,饲料应
9、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进场检查验收登记制度;饲草、饲料和垫料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由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单位进行熏蒸消毒处理;水生动物不得饲喂鲜活饵料,遇特殊需要时,应当事先征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三)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适当储备必要的防疫消毒器材、药剂、疫苗等,并建立进场检查验收和使用登记制度;(四)饲养人员和隔离场管理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应当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准进入隔离场.健康检查项目应当包括活动性肺结核、布氏杆菌病、病毒性肝炎等人畜共患病;(五)饲养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动物防疫、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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