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政印章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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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政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规范我行之能够政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以及工总行和上级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印章是指支行的行名章。行领导的公用名章视同行政印章管理。 第三条支行行政印章是支行合法性、权威性的标志,直接代表支行的权力、凭信和责任,因此必须严格管理、严防风险。 第二章责任 第四条支行班子成员按照业务分工和权限负责审批行政印章用印事项,支行行长对行政印章的安全管理和合规使用负领导责任。支行办公室是支行行政印章的管理部门,具
2、体负责对行政印章进行管理,对支行行政印章的安全保管和规范使用负管理责任。支行行政印章必须设专人管理,行政印章专管员是支行行政印章安全保管和合规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除行政印章专管员外,任何人不得保管、持有和使用行政印章。 第五条支行行政印章专管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行政印章使用程序的规范性、完备性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拒绝,并有权利和责任及时向本行领导和上级行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刻制 第六条支行行政印章由上级行办公室统一制发。支行行领导的公用名章,须经本人书面同意后,由支行办公室同意刻制。 第七条支行除保留支行行政印章、办公室印章及党团组织印章外,内设部门行政印章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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