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法律法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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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通风12级课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生产方针是进行安全生产的总的指导思总的指导思想或行为准则想或行为准则。 我国现行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为:安全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治理1.“安全第一安全第一”的含义的含义 “安全第一”,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把安全方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要求各级政府和煤矿领导及职工把安全当做头等大事来抓,确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是 第一位的,要树立人是最宝贵的思想,努力做到“三不生产”(不安全部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在
2、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经营各项指标。安全第一是衡量煤矿安全生产的硬性指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2.“预防为主预防为主”的含义的含义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要不断查找隐患,某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虽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还不能完全杜绝事故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运用安全原则和方法,预防措施得当,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就可以大大减少。 3.“综合治理综合治理”的含义的含义 综合治理是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
3、、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综合治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针对性,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 二、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二、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个并重的原则 “管理”体现人的主观能动性,体现对煤矿生产进行的组织、计划、协调和控制。 “装备”是人们向自然界做斗争的武器。 “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手段。2. 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标准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标准 1985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10条标准。 1.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
4、利于安全生产。 2.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的干部不是好干部,不能进入各级领导班子。 3.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把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培训等列入年度和月份生产和工作计划。完不成安全工作计划不能算完成承包计划,要追究经济责任。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尽职尽责,并以履行职责好坏定奖惩。 5.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人员配备齐全,安全物资保证供给,安全上该花的钱必须花。 6.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指令和文件。 7.党、政、工、团一起抓安全土产,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安全生
5、产全过程。 8.领导干部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之间出现的矛盾,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9.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入。 10.坚持文明生产,矿井面貌改观,安全状况明显好转,有安全感。 4. 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1.强化安全法律观念 2.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是建立安生产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是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5.是加大煤矿安全检查力度 6.是加大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7.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8.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
6、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9.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10. 依靠科学技术,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安全状况好转。 11.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 三、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标准 1 树立安全法制观念,依法治理安全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5 认真组织,严格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6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7 加强安全监察 8 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第二节第二节 安全法规安全法规 一、法律基础知识 1 法律的定义 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立法机关就是全国
7、人民党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广义的法律是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也就是规范人们言行的准则。第一章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律 1、法律法律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分为两大类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
8、不与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2.法律的广义定义法律的广义定义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和实施的行为规范。 3.法律特征 (1)规范性。约束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2)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代表国家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强制性。由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和保证实施。 (4)普遍性。在国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普遍有效。 (5)程序性。法律本身要求实现程序性。 4.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本质 (1)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体现和保护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 5.法律作用法律作用 (1)规范作用)规范作用 指导作用指导作用为人们提供某中
9、行为模式。为人们提供某中行为模式。 评价作用评价作用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和违法。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和违法。 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按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按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 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强制作用强制作用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教育作用教育作用通过法律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通过法律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 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产生影响。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产生影响。 (2)社会作用)社会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的作用。调节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调节统治阶
10、级内部的关系和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维护人类社会和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确认和执行规范,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发展。 6.法律分法律分类类 (1)按法的制定与适用的主体分类)按法的制定与适用的主体分类国内法 国际法 (2)按法的调整对象和主体范围分类)按法的调整对象和主体范围分类公法 调整国家于公民之间、国家机关之间的法律。 私法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3)按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分类)按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分类根本法(宪法) 普通法 (4)按法律效力范围分类)按法律效力范围分类一般法国家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物有效的法律。
11、 特殊法对国家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 的法律。(5)按法律的具体内容分类)按法律的具体内容分类实体法 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程序法为保障权利和义务地实现而规定的程序的法律。 二、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 1.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体行为规则。 假定 适应该规范的条件 法律规范 处置 人们行为的标准和尺度 后果 遵守和违反该法律规范受到法律的 奖励或处罚法律规范分类法律规范分类义务性规范主体必须做出某中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规范主体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规范授予主体可以做某种或不能做某种 行为的权利的法律规
12、范确定性规范规范中直接明确地规定了规范内容准用性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准则的内容,而 是指出准予援引其他有关规范委托性规范规范中只规定一般原则,具体内容 委托给特点机关来规定 (二)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4)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直属机构制定 (5)地方性法规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6)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人民政府制定 (7)自治区条例和单行条列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9)国际条约 (三)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就是具体的
13、法律分类。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所有的现行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 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 民法 刑法 行政法 经济法 劳动法 诉讼法 三、法律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层次和范围 1.法的效力法的约束力,人们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的行为去做。 法的效力分: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 。 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指法律生效范围或适用的范围内对人、事在什么地点、时间有约束力。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 指判决书、裁决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律效力。 2.法的层次效力 即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效力大的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为下位法。 (2)同一位阶的的法
14、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二)法律对人的效力 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应那些人。 (1)属人主义 只适用本国国民,本国国民不论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适用。对外国国民不适用。 (2)属地主义 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本国国民不在国内,不受保护和约束。 (3)保护主义 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是指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三)法律对事的效力 指法律对什
15、么样的行为有效,适用于哪些事项。 一是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不可以做。二是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四)法律的空间效力 指法律对哪些地域有效力。法律一般是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的全部领域,包括本国驻外使馆、在外的船舶和飞机。 (五)法律的时间效力 (1)法律的生效时间 自公布之日生效;法律规定的具体的生效时间;法律公布以后,符合一定条件后生效。 (2)法律终止生效时间 即法律效力的消失时间。也就是法律被废止时间。 (3)法的溯及力 也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法律对在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一般法律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煤矿安
16、全法律关系 一、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基于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特殊关系。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是指煤矿安全法所确认的人们在与煤矿安全有关的活动中形成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构成(一)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主体 1.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依法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并能因此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指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享受煤矿安全法律权利,承担煤矿安全法律义务的当事人。 2.煤矿安全法律主体的种类 (1)中央政府 代表国家管理全民财产所有权。 (2)煤矿安
17、全监都管理机关 是全国煤矿的行政管理机关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法人 不是指自然人,而是把社会组织法律人格化。也就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4)非法人组织 是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生产经营资格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其他非经济组织。同样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如学院是法人,学院的成教部就是非法人组织。 (5)公民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3.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1)权利能力 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法律资格。 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
18、依法成立,终于注销。 (2)行为能力 指法律关系主体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对公民来说行为能力有3种: 完全行为能力 达到一定年龄、智力健全的人。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公民。 部分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 无行为能力 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公民。公民与人民的区别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范围比人民范围更广一些。 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
19、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4、所指概念不同:公民一般表示个体的概念,是非集合概念,是具体的概念,可以落实到某个人的身上;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是集合概念。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则无以指向任何一个人。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二)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内容概念 1.法律关系的内容概念 是指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内容概念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1)煤矿安全法律关系
20、主体权利概念 指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自己能够为或不为的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的一定行为的行为资格。 (2)煤矿安全监都管理机关的权利 行政立法权 行政命令权 行政处理权 行政监督权 行政裁决权 行政强制权 行政处罚权 (3)相对人的权利 申请权 参与权 了解权 批评建议权 申诉、控告、检举权、 陈述申辩权 申请复议权 提起行政诉讼权 请求行政赔偿权 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3.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 (1)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关的义务 依法进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义务 公正执法的义务 严格遵守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坚持合理原则,慎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2)相对人的权利 服从煤矿监督管理
21、机关的监督管理。 协助公务义务。 维护公益的义务。 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三)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客体(三)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客体 1.煤矿安全法律关系客体煤矿安全法律关系客体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煤矿安全法律关系客体种类煤矿安全法律关系客体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的存在形式:物、行为、或非物质法律关系客体的存在形式:物、行为、或非物质财富。财富。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是行为。煤矿安全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是行为。 三、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三、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设
22、立、变更、终止 (一)概念(一)概念 1.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设立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设立由煤矿安全法律由煤矿安全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煤矿安全法律主体间形成的某种规范所确认的,煤矿安全法律主体间形成的某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 2.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变更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变更原有的煤矿安全原有的煤矿安全法律中部分或全部要素发生了变化,形成了新的法律中部分或全部要素发生了变化,形成了新的煤矿安全关系。煤矿安全关系。 3.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终止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终止煤矿安全法律关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已经形成的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消灭。系主体之间已经形成的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消灭。 (二)煤矿安
23、全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二)煤矿安全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 1.煤矿安全法律规范的颁布和实施煤矿安全法律规范的颁布和实施 煤矿安全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实施。 2.煤矿安全法律事实的存在和出现煤矿安全法律事实的存在和出现 煤矿安全法律事实,就是能够引起煤矿安全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现象或者可观事实。 如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死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的消亡、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死亡。 煤矿安全法律事实按照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有无关系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种。 (1)事件与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其出现与不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
24、无法避免,也无法克服。 事件有自然现象引起的事件、时间期限引起的事件、社会现象引起的事件。 (2)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分为煤矿安全合法行为、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两类。 煤矿安全合法行为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进行符合煤矿安全法律规定的行为。 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煤矿安全法律规范的行为。第三节 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行为人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所承担的后果。也就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当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分为: 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1.民事法律责任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民法规定所应该承
25、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 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包括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如下: 停止侵权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做、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2.行政法律责任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点:(1)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2)产生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3)过错不是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4)行政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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