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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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2)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实施,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融资环境,规范担保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根据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
2、定本规程。第二条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省担保中心)负责管理、运作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个案担保、联合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第三条省担保中心担保业务种类主要包括:1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短期银行贷款、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经济合同重点是一年内短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2与其他担保机构合作开展联合担保;3为省内其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4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担保业务。第二章担保业务程序第四条个案担保业务程序:1企业咨询申请与担保受理;2担保调查与评审;3落实反担保措施;4签定担保合
3、同;5收取担保费;6保后管理;7担保终结。第五条联合担保业务程序:1受理其他担保机构联合担保申请;2调查与评审申请担保机构资质及担保项目情况;3落实反担保措施;4签定联合担保合同;5收取担保费;6保后管理;7担保终结。第六条再担保业务程序:1受理其他担保机构再担保申请;2调查与评价申请担保机构资质;3评审与审批再担保业务;4签定再担保合同;5收取保证金和再担保费;6再担保业务保后管理;7有关担保机构破产或清算,再担保终结。第三章担保的咨询、申请和受理第七条全省境内有担保需求的各类中小企业,均可向省担保中心进行业务咨询,自愿申请担保。第八条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担保项目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并对
4、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一)必须提供的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企业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 加盖公章的企业章程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 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7贷款证及贷款查询结果复印件;8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9近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10. 项目资金需求情况、筹措方案、使用计划;11. 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评估资料。(二)视具体情况应提供的资料: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批件;2同意申请担保的企业股东会议决议并加盖公章;3省担保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九
5、条申请联合担保的担保机构需填写联合担保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1担保机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担保资金来源及金额的证明文件;3近2年开展的担保业务情况报告;4近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5拟开展联合担保的担保项目详细资料;6省担保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条省担保中心向其他担保机构推荐担保项目,应向有关担保机构发出担保项目推荐书,比照本规程有关规定,按联合担保合同开展业务。第十一条申请再担保的担保机构需填写再担保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1担保机构法人证书(
6、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担保资金来源及金额的证明文件;3近2年开展的担保业务情况报告;4近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5省担保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个案担保受理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3申请担保金额不超过其有效净资产的70%;4申请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5申请担保金额不超过省担保中心担保资金的10%。第十三条联合担保受理条件:1申请担保机构须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从事担保业务;2联合担保金额不应超过省担保中心和申请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总额的10%;
7、3省担保中心在联合担保业务中所承担担保责任不应超过其担保资金的10%。第十四条再担保受理条件:1申请担保机构须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从事担保业务;2省信用担保协会会员单位;3各担保项目须有合法有效的反担保;4按规定交纳保证金;5省担保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省担保中心接到担保申请后,依据上述受理条件向申请担保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受理企业应及时向省担保中心预交担保调查费1000元人民币;联合担保和再担保的担保调查费,视具体情况另行约定。第四章担保调查第十六条省担保中心对受理的担保项目进行调查。担保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贷款目的及用途,项目生产技术水平和
8、市场发展前景,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素质能力与诚信状况,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各项管理制度实施情况,以往借贷情况,反担保人及反担保措施情况。第十七条担保调查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调查结束后,形成担保调查报告,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企业。第十八条联合担保和再担保调查,应分别按联合担保合同和再担保合同及本规程有关规定独立进行。第五章担保项目评审与审批第十九条担保项目评审与审批执行四审制度,具体包括项目初审、部门评审、审保委员会会议评审和省担保中心主任审批。担保调查通过的项目均须履行四审制度。复杂项目和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项目,在审保委员会会议评审前,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第二十条担
9、保项目初审由省担保中心有关业务人员实施。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分析还款能力及项目可行性,分析企业生产经营及各项管理制度,评价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素质能力与诚信状况,分析反担保措施能否有效降低担保风险等。第二十一条如因企业不能提供初审必需资料或主动要求暂缓处理的,省担保中心应出具暂缓初审报告书并反馈企业;初审中如发现企业出具虚假资料、存在重大决策失误、违法乱纪或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初审工作的情形,省担保中心应出具终止初审报告书并反馈企业。第二十二条担保项目初审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项目初审结束后,省担保中心应形成担保项目初审报告,并根据初审情况向申请企业发出评审通知书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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