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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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中山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中山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城市整体防护功能,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2、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生产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住宅、商住楼、商业楼、综合楼、工业配套的宿舍楼和办公楼、学校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医疗和文化用房等建筑。本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按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修建的,在战争或自然灾害发生时可用于人员和装备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的地下防护设施。第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也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必须执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从实际出发,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并在保证防灾备战效能的前提下,提高防空地下室的
3、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四条 中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物价、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财政、税务等职能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凡新建民用建筑,不论其投资来源,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镇行政区域范围内500平方米以下的个人住宅项目和建筑层数9层以下的工业用地上的建设项目除外。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如下:(一)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当修建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9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
4、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四)重要防护目标的公共建筑项目根据城市整体防护的需要,依照人防工程规划确定的规划功能一次性下达设计任务。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宜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一)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二)因建设地段地下管网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三)按本规定第六条所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少于1000平方米的。 符合前款条件,
5、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向市人防办提出易地建设申请,市人防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经批准,建设单位应按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统一安排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第八条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地和重要防护目标应当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原则上不应考虑易地建设。 第九条 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或防空地下室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又无法弥补的,除建设单位应全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外,有关管理部门可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人防办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依据建设单位报送的经规划报建的
6、设计图中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统一收取,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易地建设费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在符合易地建设的条件下,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等居民住房,予以免收; (二)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工业生产性设施、临时性建筑、村民在宅基地上兴建的居住用房,予以免收;(四)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学楼以及为
7、老人、孤儿、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第十三条 符合减免易地建设费条件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提出减免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市人防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市人防办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编制与城市各项设施建设相协调的人防工程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相协调,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人防工程规划应当明确各区域的性质、规模、功能配套、防护等级、抗灾救灾功能、平时使用功能等内容,形成配套相对完善的防护工程体系。 第十五条 民用建筑项目需配套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所需资金列入该项目的总投
8、资概(预)算之内;由专业部门负责建设的专用人防工程纳入该部门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待遇。 第十七条 按本规定要求必须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在办理立项手续时,必须把防空地下室建设计划和地面建设计划同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防空地下室建设随整个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同步配套建设。凡不按前述规定报送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八条 需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和大型商业项目应在项目整体规划中同步进行防空地下室规划,其防空地下室规划需经市人防办审查批准,建设单位需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防空地下室规划进行防空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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