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梁香缇国际商业合同(.11.20工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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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中梁香缇国际商业合同(2014.11.20工商)编号:浙F1-2008-1编号: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 备案登记号: )浙 江 省 建 设 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温州市中梁龙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文化水街1号 法定代表人: 杨剑 联系电话: 057788305777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000000871
2、12 企业资质证书号:浙房温综字第03976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泰和盛弘(上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宝林八村101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 林育 联系电话: 0577-89891118 营业执照注册号: 310113001064206 企业资质证书号: 邮政编码: 201900 买受人: 本人姓名: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
3、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龙湾城市中心区(永中街道寺西村)、编号龙湾城市中心区E-10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3303032014A21025。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16325.4平方米。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香雅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浙规证2014-030300061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330303201408190101。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预售许可证号为温房售
4、许字 第 号;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X 单元 号房,或 X 。建筑层数地上 层 ,地下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层。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2014年7月 25日至 2054 年7月 24日。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商业服务用房,属 框架结构,层高 底商1#楼一层3.6米、二层3.3米;底商4#、5#楼一层4.2米、二层3.6米;南区7#楼5米。该商品房有阳台 X 个,其建筑样式为 其他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按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5、。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55.48 平方米,坐落 7#楼 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1、车位,人防区域属“平战两用”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2、车库,
6、X 。3、其他: 其他非人防地下建筑,建筑面积未公摊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约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元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金额(人民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金额( 人民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元整。 4、该套房源总价XXX元,优惠X.XX%,现总价XXX元。(
7、该折扣符合预售方案优惠条件)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78元(1#楼底商、4#楼、5#楼);60元(7#楼);(最终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8、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约定按下列第 X 种方式处理:交付的房屋套型
9、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X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3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买受人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支付总房款50%的首付款,买受人已支付的定金转入首付款,不足部分当天应予补齐;剩余的全部房款,买受人同意按银行设定的贷款条件(包括按照银行的贷款条件将首付款补至按揭贷款所需的额度),向出卖人指定的银行申请个人购房贷款予以付清。办理按揭贷款的具体时间以温州市中梁龙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按揭贷款的通知为准,不因相关部门的规定而改变,且买受人收到出卖人发出的办理按揭贷款通知之
10、日起的7日内到出卖人指定的银行办理完成贷款手续付清剩余购房款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逾期不超过 6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 6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1、二(该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X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 2016 年9月30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 X 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4、 X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
12、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日 内告知买受人的; 2、施工中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情况,需温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出示的书面证明为依据;3、X。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逾期不超过 6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 6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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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梁香缇 国际 商业 合同 11.20 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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