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暂行规定(重新发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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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各区、县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残疾人专用车牌照(包括号牌和行车执照,含临时牌照)的核发、换发以及车辆检验工作。第三条残疾人专用车是专供下肢残疾人使用的代步工具,非下肢残疾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残疾人专用车包括:(一)发动机驱动残疾人专用车;(二)电动机驱动残疾人专用车;(三)手摇驱动残疾人专用车。第五条残疾人专用车的主要技术要求如下:(一)残疾人专用车为单坐后三轮式,车辆外形尺寸不得
3、大于2000mm800mm1200mm(长、宽、高);(二)发动机驱动残疾人专用车的发动机工作容积不得超过五十立方厘米,电动机驱动残疾专用车的电机额定功率不得超过二百瓦;(三)发动机驱动残疾人专用车的最大设计时速不得超过35公里,实测最大时速超过30公里的车辆应当加装限速装置;(四)残疾人专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灯光装置、喇叭等主要安全设备必须齐全有效;(五)残疾人专用车必须符合机动轮椅车gb12995-91的国家标准及上海市实施gb12995-1991机动轮椅国家标准的暂行补充规定的要求。第六条对已经列入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公布的“可在沪申领残疾人专用车牌照的产品目录”的新型手摇和电瓶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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