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高某等诉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总结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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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 -可编辑修改 - 高某等诉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_ (2009 )徐民三(民)初字第1052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高 X,男。原告杨 X,女。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杨X、王 X,上海 X 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徐汇区X 路 X 弄 X 号 X 室。法定代表人魏X(XXX ) ,董事。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 X 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X,上海 X 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X、杨 X 为与被告上海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 年 3 月 26 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 年 5 月
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X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 年 3 月签订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本市X 路 X弄 X 号 X 室房屋(以下简称“涉讼房屋 ” )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4,574,848.93元。 合同约定被告应该于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 ),原被告双方应于2008 年 1 月 31 日前办理涉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但直至2008 年 7 月 22 日,被告才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致使原告于2008 年 8 月 22 日才取得小产证。原告认为
3、,被告未能如约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已构成违约。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从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 - - - - - - - - - _ -可编辑修改 - 2008 年 2 月 1 日起算至2008 年 7 月 22 日止,以4,574,848.93元为总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即小产证 )违约金。被告辩称,被告确实迟延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也确实在2008 年 7 月 22 日才取得大产证
4、,实物交房的迟延被告已经根据双方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了总房价款2的违约金,也是比较高的,被告实物交付迟延和大产证迟延取得是基于同一事实,就是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迟延取得,原告收到实物交付违约金前提下,才提起本案诉讼,是要求被告对同一违约事实承担叠加的违约责任,违背民法公平原则, 不应得到支持。 双方在 2008年 1 月实物交付当日已经签订了违约金确认书,该确认书的签署足以表明原告对于被告违约事实的了解, 也可以印证在签署当日原告已经知晓被告的大产证取得必将会迟延,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实物交付或者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到大产证取得有6 个月的合理期限,在这6 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只要被告能
5、够取得大产证就不算违约。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在2008 年 7 月 22 日取得大产证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与事实不符,无论被告迟延交付房屋还是迟延取得大产证都没有造成原告任何经济损失,被告已经向原告交付了实物交房违约金,足以弥补原告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原告再主张小产证迟延取得的违约金对被告是不公平的。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果被告未能按时取得大产证,原告的救济途径是可以解除预售合同,而预售合同签订后,系争房屋房价飙升,如果下跌的话,原告必然选择解除合同, 现在原告一方面享受到了房价上涨的收益,还要被告支付没有约定的逾期取得小产证的违约金,这也是不公平的。综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有
6、违公平诚信的原则,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2006 年 3 月 17 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涉讼房屋,总价4,620,000元。合同第十条约定: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8 页 - - - - - - - - - _ -可编辑修改 - 贰种方案所列条件: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被告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被告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被告承诺在2007 年 12 月 31 日
7、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第 11 条约定:被告定于 2007 年 6 月 30 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第 12 条约定:被告如未在11 条约定的期限内交房,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照原告已支付房价款日万分之二计算,自约定期限的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双方在合同的 “补充条款 ”第 8 条约定变更合同第12 条为:被告未在合同第11 条约定的期限内交房的,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照原告已支付房款日万分之二计算,自约定期限的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但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以不超过原告已付房款
8、的2为限。第十四条约定:在被告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15 日内,由原、被告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 , 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原、被告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15 天内,由双方依法向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第 29 条约定: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合同不可分割部分,补充条款、 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原告付清房款4,574,848.93元。 2008 年 7 月 23 日,被告通知原告携带有关证件到被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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