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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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 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证券申请 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证监会令第 X 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第二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的, 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 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发行人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 文件和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
2、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 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根据 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提供补充文件。 补充文件和相关说明也应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 第四条第四条 发行人认为申请文件目录中的某些内容对其不适用的, 应 就不适用的内容作书面列表说明。 第五条第五条 保荐人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出具专项意 见。 第第六六条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七条第七条 发行人应确保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已存档。 2 对于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 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
3、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 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 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 应载明签名字 样的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 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 xx 页至第 xx 页与原件一致” ,并 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 xx 页至第 xx 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第九九条条 发行人应根据交易所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以及中 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注册反馈问题提供
4、补充材料。保荐人和相关证 券服务机构应对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 第第十十条条 发行人向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的申请文件 应采用标准“.doc”“.docx”或“.pdf”格式文件,按幅面为 209 毫米 295 毫米规格的纸张 (标准 A4 纸张规格) 进行排版, 并应采用合适的字体、 字号、行距,以便于投资者阅读。 申请文件的正文文字应为宋体小四,1.5 倍行距。一级标题应为黑 体三号,二级标题应为黑体四号,三级标题应为黑体小四号,且各级 标题应分别采用一致的段落间距。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为便于 阅读,“.doc” “.docx”文档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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