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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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2006年9月29日广西人大常委会十届第八十七号公告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许可分为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和燃气供应站点的许可。燃气供应站点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设立。第十
2、一条第一款: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供应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四、审批条件燃气供应站点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等国家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2、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3、的燃气经营企业为申请设立主体;3、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5、有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工具、设备。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县区域内供应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对象为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申请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六、申请材料燃气供应站点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供应站点)4份;2、供应站点平面布置图和外立面彩色照片;3、供应站点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从业人员的任职文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4、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供气服务公约;5、燃气事故处置、应急灭火预案;6、消防安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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