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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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家庭生活用气)合同编号: 用 气 方: 客 户 号: 签订地点: 供 气 方: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为了明确供、用气双方在供应和使用管道燃气中的权力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经供气方和用气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用气性质、供气方式、燃气质量和用气地址1、用气性质:家庭生活用气2、供气方式:管道输送 燃气质量:符合国家燃气质量标准3、用气地址:南京市 二、用气的价格、计量、结算及缴费方式1、燃气价格:按照政府物价部门价格文件规定执行。2、燃气计量:计量设备为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因非人为原
2、因导致的燃气计量表故障或停止计量时,用气方的用气量将按往期最近一次有效抄表月平均量确定;当智能式燃气计量表的控制器发生故障时,计量数据以基表数据为准。用气方对燃气计量表的准确性提出异议时,可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提请校验。校验结果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由供气方免费更换燃气计量表,用气方应予配合;校验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由用气方承担因校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校验结果属正偏差超标的,由供气方按照校验误差的百分比,给予用气方自拆表校验之日前1年(该表安装不足1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的计量误差补偿;校验结果属负偏差超标的,用气方按照校验误差的百分比,给予供气方自拆表校验之日前1年(该表安装不足1年的,按实际使
3、用时间)的计量误差补偿。因用气方盗用燃气、人为损坏造成燃气计量表故障以及擅自拆除燃气计量表的,供气方除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外,有权对用气方停止供气,并向用气方追缴其上述行为造成的供气方损失。3、抄表结算:供气方采取每2个月一次的定期抄表方式与用气方进行燃气费结算(抄表周期如遇调整,以供气方公告为准)。用气方应在供气方送达的缴费通知单上注明的期限内付清当期燃气费。用气方如对抄表数据有异议,应先支付当期的燃气费,并在抄表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供气方提出复核申请,供气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4、缴费方式: 用气方可在供气方所属客户服务中心、供气方约定的银行(以银行规定的方式)缴纳燃气费,也可通过约定的其他
4、途径缴费。三、供、用气设施的维护管理1、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更新。2、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更新。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1、供气方 (1) 按规定对用气方的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用气方应予以配合。(2) 开通24小时人工服务热线(9688 9688),为用气方提供咨询、报修、投诉等服务。(3) 依照相关法规有权向逾期支付燃气费的用气方收取每天1违约金;用气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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