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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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知识,课程内容:,主要介绍以下几部分内容 1、工伤的基本含义及相关知识 2、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的特点 3、工伤的法定情形及如何认定工伤? 4、工伤保险基金及相关规定 5、工伤保险待遇 6、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工伤问题 7、最高法院关于工伤问题的最新解释,工伤的含义,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包括工业事故伤亡和职业病2种情况,工伤最初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职业病也被纳入工伤范畴。 “工伤”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源于德国,1884年德国颁布的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法事故保险法就明确规定:劳动者受到工业伤害而负伤、致残、死亡,无论过失或责任在何方,雇主均
2、有义务赔偿工人的收入损失,伤残者均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向社会筹集资金,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为工伤职工所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并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 有关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 1951年2月25日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 1994年劳动法第73条对工伤保险作了原则规定。 90年代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 1996年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废止)。,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
3、,与之配套的政策规定有:工伤认定办法(劳社部令2003年17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18号)、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29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社部令19号) 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29号)、2006年11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 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颁布。 2010年12月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订。,河北省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规章: 河北省劳动厅关
4、于印发河北省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199865号)已废止 2004年11月19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 2004年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冀劳社200495号。 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工伤保险是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而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具体区别: 一是目的不同:前者是政府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有利于社会安定,不以赢利为目的,而后者则以赚取利润为经营目标; 二是保险方式不同:前者是强制性保险
5、,后者基于自愿投保; 三是实施范围不同:前者的被保险人与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保护范畴,而后者双方之间则是一种平等的保险合同关系,依照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是保险基金来源不同:前者劳动者不用缴费,收支不平衡时国家给予财政补贴,而后者必须交费,且国家不给补贴; 五是保险金额确定和给付上的区别:前者主要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等因素由政府确定,依照规定给付,而后者则按照合同约定给付; 六是保障程度不同:前者当前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或者等于最低工资,低于劳动者原工资标准,而后者保障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合同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 七是管理体制不同:前者由国家授
6、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后者则由保险公司管理。,第一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的最新规定及立法亮点,(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三)简化规范了工伤认定程序 (四)较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五)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 (六)进一步重视工伤预防工作 (七)加大了强制力度,(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7、(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社会保险法第37条规定了不认定工伤的范围:故意犯罪; 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8、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视同工伤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9、,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三)简化规范了工伤认定程序 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60天缩短为15天 。 取消工伤认定争议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 。 规定工伤认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四)较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职工
10、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37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由原来的3-24个月的本人工资,增加到7-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五)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 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三项工伤待遇 ,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社会保险法
11、第38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六)进一步重视工伤预防工作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经费保障。
12、 (七)加大了强制力度 增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条例第31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增加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核查的用人单位的处罚规定。,先行支付的规定从制度上强化了社保行政部门的督查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追偿。
13、 第42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条例第62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规定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二部分 工伤保险范围及保险基金,1、工伤保险范围、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
14、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2、缴费基数、比例: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工资总额是指单位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社平工资60%-300 %) 差别费率,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0.5%-2.5%之间)。 3、省级统筹(目标):基金结余在各市分布不均,省级统筹。,第三部分 工伤认定情形及认定程序,一、认定情
15、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占80% 时间、空间、因果关系三个条件。工作时间有三种情况:合法时间、合理时间、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时间。合理的时间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紧急处理工务时间以及生产设备的抢修时间。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时间是指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雇主运用自己的影响力,使雇工超时工作的时间。 工作场所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实际区域,分固定区域和不固定区域。固定区域是指职工日常工作区域,包括单位所在地、附属地以及户外经常性固定区域,如邮递员、送票员所在工作区域等。不固定区域则是指修理工、电工、船员、新闻工作者日常不确定的工作区域。 工作原因指虽然是在工作时间
16、、工作场所内,但从事的是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这种情况不能作为工伤处理。(案例:受工地工长指派为工地送工具,手被碰伤;一钻工在工作时间内,应另一工人请求为其个人自行车零件钻眼,手被碰伤;一技术员应领导指派到一客户维修设备,途中所乘坐本单位汽车发生事故而受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与作业规程上下一致或与雇主要求接近的工作,诸如运输、清理、备料、安全、储存、开机预热、收拾工具衣物、企业操作规程中要求的煤矿井下作业及粉尘污染环境下作业后的洗澡换衣等活动。,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按照“因工作原因引起的
1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履行本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受到他人暴力伤害”以及以外事件伤害(地震、火灾、爆炸等)等条件来判定工伤,否则就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应按民法的规定调整。 (案例:1、某厂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员按规定发放防护用品,一名不应领取用品的人去要,因坚持不给,被该人打伤。2、甲是一电器厂职工,其亲戚刘某为家庭琐事闯入甲工作的车间,与甲发生厮打,致甲受轻伤,花去医药费1000余元,厂里以不是工伤为由拒绝报销甲的医药费) 4、患职业病的;(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发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包括意外事故伤害、暴力伤害
18、、自然灾害),(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占10%(同等、次要、无责任) (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事故造成的伤害。增加 “非本人主要责任”限制条件,与1996年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相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
19、8小时争议最多,不好量化但又不得不量化(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案例1:因本人违章受伤能否得到工伤赔偿? 1998年7月,王某受单位指派在驾车取货途中发生事故致伤,车辆报废。公安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申请认定工伤,劳动部门依据劳动部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认定王属于工伤。但公司认为王某超速行使且不听另一司机劝告,属于“蓄意违章”,不应认定工伤,提出复议,复议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公司不服,以王某给公司造成13万元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应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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