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证明责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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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第五讲证明责任、教学目的和要求(1)掌握证明责任的概念和法律属性(2)掌握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3)了解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教学内容一、证明责任概述二、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三、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四、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证明责任?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2、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什么?3、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什么?、课外阅读资料1、何家弘、刘品新著: 证据法学第十章,法律出版社,2004 年1月版。2、毕玉谦主编: 证据法要义第十八章,法律出版社,2003 年 8月版。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2、-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2 页 - - - - - - - - - 58 第五讲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概述(一)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概念使用1、概念的混用。在学术著作中, 人们比较多地使用证明责任的概念; 而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则更多地使用举证责任的概念。就我国的现行法律而言,只有行政诉讼法明确使用了“举证责任”的概念。该法第 32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外国学者在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等概念的使用上,亦存在着“众
3、说纷纭”的现象。例如,在英美国家的证据法中,有三个与此相关的概念: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或 Onus of Proof) 、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duction ) 、说服责任(Burden of Persuasion ) 。其中,举证责任又可以称为先行举证责任(Burden of initially Producing Evidence )或证据推进责任(Burden of Going Forward with Evidence ) 。有些学者认为,证明责任是一个总概念,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是其下面的两个分概念。有些学者则认为,这三个概念是相互独立、相互区别的,
4、不能混为一谈。2、如何使用的选择。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是两个密切相关又略有区别的概念。从字面上看,一个是举证,一个是证明,含义自然应该有所差异。举证的含义是举出证据或者提供证据;证明的含义是用证据来表明或者说明。那么,严格地说来,举证责任只是举出证据的责任;证明责任则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二者的侧重显然有所不同。但是,如果进一步分析其实质内涵,人们就会发现二者其实相去并不太远,因为举证的目的也是要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而证明也就包含了举出证据的意思。离开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举证便成了毫无意义的行为;没有举出证据的行为,证明也就成了一句空话。由此可见,证明离不开举证,举证也离不开证明。证明必
5、须以举出证据作为基础,而举证的目的也就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综上, 虽然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从字面上看是两个密切相关有略有区别的概念,但语言是约定俗成的,人们在长期的语言习惯中已经赋予它们相同的含义,现在没有强行改变的必要。因此,完全可以混同混用,不必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2 页 - - - - - - - - - 59 强行肯定一个而否定另一个。(二)证明责任的含义1、学说分歧。证明责任的含义也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我国学者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三种
6、观点: (1)行为责任说,即证明责任就是提供证据这种行为的责任。 (2)结果责任说,即证明责任是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由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3)双重含义说,即证明责任包括双重含义, 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目前, “双重含义说”在我国证据学界得到了广泛的接受,但是具体表述仍然略有不同。2、定义确立与理解。我们认为, 证明责任就是诉讼当事人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成立)的责任。理解这一定义,应该明确以下几点:首先,证明责任是就他向证明而言的,自向证明不存在证明责任的问题。因此,在诉讼活动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不包
7、括法官。这里的“当事人”指诉讼中处于争议地位的双方或一方。其次,证明责任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主要表现在诉讼的审判阶段。在审判以前的诉讼活动中,不存在证明责任的问题。换言之,侦查人员不是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再次,证明责任与事实主张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事实主张,就没有证明责任。换言之,证明责任要以一定的事实主张为基础。但是,提出事实主张是承担证明责任的前提, 不是证明责任的内容, 这两者不应混为一谈。最后,证明责任应该包括三个层面: (1)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即诉讼当事人就其事实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 (2)说服事实裁判者的行为责任, 即诉讼当事人使用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说服事实裁判者相信
8、其事实主张的责任; (3)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即诉讼当事人在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不能说服事实裁判者而且案件事实处于不清状态时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三)证明责任的性质在法律上应该如何界定证明责任的性质,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观点,如权利说、义务说、责任说、负担说、需要说、效果说、必要说、权利义务说、权利责任说等等。1、权利说。该说认为,证明责任是诉讼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理由主要有两点: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12 页 - - - - - - - - - 6
9、0 第一,因为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所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事实主张和运用证据进行证明也是一种权利。第二,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处分的权利,而提出诉讼主张和运用证据进行证明正是这种处分权利的体现。2、义务说。该说认为,证明责任是诉讼当事人的一种义务。其主要理由在于: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是法律所要求的,是不能选择的,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既然当事人向法庭提出某种事实主张,就应该向法庭承担相应的证明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进行相应的证明,就必须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3、责任说。该说认为,证明责任属于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其主要理由与义务说相似。但他们认为,责任与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把证明责任说成是当事
10、人的义务不太妥当。责任主要是对自己来说的,但义务一般都是对他人而言的。对于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如果他不进行证明或者没有完成法律所要求的证明, 只是对他自己不利, 并非没有履行对他人的义务。而且,举证责任本身的用语就是“责任” 。4、负担说。该说认为,证明责任属于诉讼当事人的负担。从法律上讲,证明责任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而是当事人为了获得胜诉判决而不得不接受的负担。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进行证明或没有完成法律所要求的证明,就必须面对不利的诉讼后果。负担的概念比义务和责任的概念更为宽泛,它实际上包括了义务和责任的含义。 另外, 证明责任是从国外引入的术语,而英语的“burden ”和法语
11、的“onus ”的本意都是“负担” ,只不过在翻译成中文时被译成了“责任” 。我们认为, 在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但是证明责任所强调的并不是权利,而是义务、责任或负担。其实,义务、责任、负担这三个概念的含义相差并不太大,人们没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争论不休。如一定要选择,则选“责任”作为定性。二、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1、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1)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是解决证明责任分配或分担的首要原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12、 - - - - 第 4 页,共 12 页 - - - - - - - - - 61 则。无罪推定的目标是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要保障司法的公正,是要把“无罪者被错判有罪”的可能性限制到最低的水平,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取向。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若控方举出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则被告人应该被宣判无罪。(2)公诉案件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辩方则享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权利。(3)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这也是司法活动中“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的体现。2、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1)证明责任的转移。在刑
13、事诉讼中,基于举证便利和诉讼效率的考虑,证明责任也可能转移到辩方身上。证明责任转换并不否定无罪推定原则。并非辩方对其所有辩护主张都要承担证明责任。如果辩方只是消极地否定控方的事实主张,如声称被告人没有杀人,那么辩方对这种事实主张(或意见) 就不承担证明责任,或者说, 这里就不能发生证明责任的转移。只有当辩方提出具有积极辩护意义的具体事实主张时,证明责任才转移到辩方。转移证明责任的积极辩护主张包括被告人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被告人行为合法或正当、侦查人员或执法人员行为违法以及被告人根本不可能实施指控的犯罪行为等。刑事诉讼证明责任转移给辩方后,法律对辩方证明的要求低于控方。换言之,辩方的证明不
14、必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只须实现“优势证明”即可。(2)证明责任的倒置。法律可以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刑事诉讼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即由辩方或者具体事实主张的相对方承担。 证明责任倒置一般都是由法律以推定的形式明确规定的。 立法者决定在某种案件中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理由包括司法证明的需要、 各方举证的便利以及反映一定价值取向的社会政策性考虑,例如:第一,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案件中,关于被告人的巨额财产有合法来源的事实,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由辩方承担证明责任。第二, 在非法持有型犯罪的案件中,关于被告人持有毒品、枪支弹药、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15、-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12 页 - - - - - - - - - 62 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等系属合法的事实,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由辩方承担证明责任。第三,在严格责任犯罪的案件中,关于被告人不存在犯罪故意或过失的事实,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由辩方承担证明责任。所谓严格责任犯罪, 是指法律并不要求控方在审判中证明被告人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只要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该犯罪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完成了证明责任,法院就可以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如高危作业、环境污染、产品责任、医疗事故、饲养动物伤人等。第四,在刑讯逼
16、供的犯罪案件中,关于警察在侦查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的事实,应该适用证明责任的倒置,由警察承担证明责任。从表面上看,证明责任倒置和证明责任转移似乎没有差异。但在实质上,前者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后者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不冲突。此外,证明责任倒置要求的证明标准高,证明责任转移要求的证明标准低。三、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一)国外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1、古罗马的观点。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证明责任制度的核心。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产生于古罗马法时代。当时的原则有两个:第一原则为: “原告应负举证之义务” 。 第二原则为:“举证义务存在于主张之人, 不存在于否认之人” ,或者
17、说, “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无之” 。证明责任之所以受到古罗马法学家的重视, 是要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当作为裁判基础的重要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首先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在争议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而难以认定时,应判决哪一方当事人败诉。这些问题在任何社会的司法实践中都会遇到。2、近现代的各种观点。近现代各国学者阐发了罗马法学家的观点,提出了许多证明责任学说,这些学说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待证事实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和新学说。第一、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原有学说。(1) 、待证事实分类说。将待证事实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归纳形成待证事实分类说,其代表性名师资料总结 - -
18、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12 页 - - - - - - - - - 63 的学说有:1 ,消极事实说。该学说把待证事实分为消极事实和积极事实,认为主张消极事实的人,就该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理由是:其一,消极事实不可能证明;其二,从因果关系来看,积极事实可以发生结果,消极事实则不发生结果。缺点:消极事实可用间接证据证明;不作为侵害时的原告也有证明责任。2 ,外界事实说。该说依据事实能否通过人的五官从外部加以观察,将待证事实区分为外界事实和内界事实。前者如被继承人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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