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行业安全检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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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燃气气企企业业事事故故隐隐患患自自查查标标准准 级级隐隐患患自自 查查标标准准 级级隐隐患患自自查查 标标准准 级级隐隐患患自自 查查标标准准 级级隐隐患患自自 查查标标准准 自自查查标标准准项项具具体体描描述述参参考考依依据据 基基础础管管理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 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 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 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 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 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燃气经营许 可
2、证 燃气经营许 可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的, 应当取得燃气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 可证。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14条 液化石油气 充装许可 液化石油气 充装许可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 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 )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 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 )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 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 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 者进行气瓶安全使
3、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 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 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第22条 消防验收报 告 消防验收报 告 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 定,并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14条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 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 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 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4、按照国 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 安全生产责任 制 单位主要负 责人 单位主要负 责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 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 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 条 各部门、各 岗位职责 各部门、各 岗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 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 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
5、的责任体系。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 安全生产管理 规章制度 各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 各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 条 基基础础管管理理 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 的;(二)负责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部门和责 任人员;(三)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排;(四 )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五)教 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六)教育和培训的形 式(自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七)教 育和培训工作要求。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安全生产
6、检 查及事故隐 患排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 查及事故隐 患排查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部门和责任人员; (三)安全生产检查项目和主要内容;(四) 安全生产检查方式;(五)安全生产检查要求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安全生产例 会制度 安全生产例 会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 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 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处 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处 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 理制度制定依据;(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
7、 (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 故报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 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 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 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基基础础管管理理 安全生产管理 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奖 励和惩罚制 度 安全生产奖 励和惩罚制 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 罚的目的;(二)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 基本原则;(三)明确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 罚条款;(四)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 施方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具有较大危 险因素生产 经营场所、 设备设施的 安全管理制 度 具有
8、较大危 险因素生产 经营场所、 设备设施的 安全管理制 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危险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 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 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和管 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和管 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 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 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9、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消防管理制 度 消防管理制 度 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一)明确消 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时限及要求; (二)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和责任人;(三)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技术检 测的基本要求;(四)明确达不到技术标准的 消防设施、器材的更换方法及措施。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基基础础管管理理 安全生产管理 规章制度 危险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 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 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气瓶档案管 理制度 气瓶档案管 理制
10、度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 建立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其中从事充装作业的 企业还应当建立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并具 有残液回收处置措施。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14条 “三同时” 安全管理制 度 “三同时” 安全管理制 度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 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第24条 值班制度值班制度 建立值班制度,内容包括:(一)明确本单位 值班的部门和岗位;(二)明确各级值班人员 的职责和要求;(三)明确值班人员值班工作 程序和要求;(四)明确值班人员遇到特
11、殊情 况的处置步骤和要求;(五)明确值班记录要 求。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其他保障安 全生产的规 章制度 其他保障安 全生产的规 章制度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基基础础管管理理 安全生产管理 规章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管 理人员教育 培训 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管 理人员教育 培训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 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 于8学时。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 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 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12、或者使用新设备的 ,均不得少于4学时。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 等工作的人员,其配置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培训、考核要求 ,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 依法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0条北 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14条 从业人员教 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 育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 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 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 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 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从事管 理、技术和操
13、作等工作的人员,其配置应当与 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 培训、考核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法第19条北京市燃气 管理条例第14条 特种作业人 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 员培训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 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 基基础础管管理理 安全生产管理 档案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记录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 年。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 安全检查及 事故隐患排 查记录
14、安全检查及 事故隐患排 查记录 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 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1条 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和管 理记录档案 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和管 理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 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 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 家安监总局1号令) 安全生产奖 惩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奖 惩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 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安全生产会 议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会 议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 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15、;制定 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 行检查。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事故管理记 录档案 事故管理记 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 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 管有关证物。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1条 与承租单位 、承包单位 签订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 与承租单位 、承包单位 签订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 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 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 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4条 基基础础管管理理 燃气自管单 位与燃气供 应企业签订 合同
16、 燃气自管单 位与燃气供 应企业签订 合同 燃气自管单位应当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合同, 明确燃气设施安全维护、管理的范围和责任。 燃气自管单位应当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业 务指导,并对从事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 和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北京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 工伤社会保 险缴费记录 工伤社会保 险缴费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 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3条 特种设备基础 管理 机构和人员机构和人员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3条 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17、5条 应急救援应急救援 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5条 档案记录档案记录 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 检验报告检验报告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 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保养记录保养记录 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 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第31条 特种作业人 员证件 特种作业人 员证件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 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特种作业人 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 员培训 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特种设备安全
18、监察条例第39条 基基础础管管理理 安全生产管理 档案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预 案 应急救援预 案 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应急预 案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应急预案。本单 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下 列内容:(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二 )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三)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四)紧急处置措施 方案;(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七)经费保 障。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0条 北京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34条 应急救援演 练记录 应急救援演 练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每年不得
19、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 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 订意见。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以及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 进行燃气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 修订。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0条 北京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 应急救援组 织 应急救援组 织 应当有严密的应急救援组织。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59条 应急救援物 资 应急救援物 资 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物 资。 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5款;北 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59条 职业卫生基础 管理 危害申报危害申
20、报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 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 监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进行新建、改建、 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十四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 理办法第8条 基基础础管管理理 变更申报变更申报 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 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 变化的,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第8条 职业病防治 计划及实施 方案 职业病防治 计划及实施 方案 应当制定职业病防
21、治计划或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19条 职业卫生管 理制度或操 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 理制度或操 作规程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1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告知 制度;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4、职业健康宣 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 检修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从业人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9、岗位职业健 康操作规程;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19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第11条 危害因素检 测报告 危害因素检 测报
22、告 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 价;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 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24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第22条 监测及评价监测及评价 应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 价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 常监测的,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19条 基基础础管管理理 职业卫生基础 管理 危害告知危害告知 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 实情况。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 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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