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培训教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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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级安全培训教材,安全环保部,武汉中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目 录,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基础理论,海因里希因果联系理论,基础理论,2.墨菲理论 任何一件事情,如果客观上存在着发生某种事故的可能性,不管这个可能性有多么小,哪怕是千分之一、万分之一、甚至是几十万分之一,但是如果反复去做,事故总会在某一时刻发生。它告诉我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一个(次)或几个(次)隐患(违章行为)也许不会导致事故发生,但在多次重复性的劳动中,事故终究是会发生的。,基础理论,基础理论,2.墨菲理论,300,死亡 损工伤害 医务处理事故 急救事故,2.墨菲理论,基础理论,(二)名词术语,(二)名词术语,(二)名词术
2、语,(二)名词术语,(二)名词术语,安全色:,(二)名词术语,即在开始进行任何一项工作之前,先停一下问自己:,“五步安全法”,(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四)公司员工可能发生的伤亡事故,(四)公司员工可能发生的伤亡事故,(四)公司员工可能发生的伤亡事故,(四)公司员工可能发生的伤亡事故,(四)公司员工可能发生的伤亡事故,(四)公司员工可能发生的伤亡事故,(四)公司员工可能发生的伤亡事故,(四)公司员工可能发生的伤亡事故,(四)公司员工可能发生的伤亡事故,(四)公司员工可能发生的伤亡事故,(四)公司员工可能发生的伤亡事故,(四)公司员工可能发生的伤亡事故,(四)公司员工可能发生的伤亡事故,
3、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技术,机械安全技术,1.机械伤害的特点 机械伤害是机械做出强大的功能作用于人体的伤害。如搅、挤、压、碾等。当发现有人被机械伤害的情况时,虽及时紧急停车,但因设备惯性作用,仍可将受害造成致残性伤害,乃至身亡。机械伤害人体做多的部位是手。因为手在劳动中与机械接触最为频繁。,2.机械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机械安全技术,3.急救原则 发生断手、断指等严重情况时,对伤者伤口要进行包扎止血、止痛、进行半握拳状的功能固定。将断手、断指包好,放在无泄漏的塑料袋内,扎紧好袋口,在袋周围放冰块,速随伤者送医院抢救。,机械安全技术,1.触电种类及原因 触电事故的种类:从人体触及带电体的方式和电流通过
4、人体的途径,触电可分为:单相触电、两相触电、跨步电压触电等。 常见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电气线路、设备检修中措施不落实;电气线路、设备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非电工任意处理电气事故;接线错误;移动长、高金属物体触碰高压线;在高位作业(天车、塔、架、梯等)误碰带电体或误送电触电并坠落; 操作漏电的机器设备或使用漏电电动工具(包括设备、工具无接地、接零保护措施;设备、工具已有的保护性中断;电钻等手持电动工具电源性松动;浴室电源线受潮;湿手操作机器按钮等);因暴风雨、雷击等自然灾害导致;现场临时用电管理不善导致;蛮干行为导致。,电气安全技术,2.电气安全措施 预防触电的主要措施:一是电气作业人员对安全必须
5、高度负责,应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落实。二是加强全员的防触电事故教育,提高全员防触电意识;三是健全安全用电制度;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工作业。 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保护接地是把故障情况下可能呈现危险的对地电压的导电部分同大地紧密连接起来。只要适当控制保护接地电阻大小,即可限制漏电设备对地电压在安全范围内。,电气安全技术,生产作业过程中的防触电措施,电气安全技术,3.安全电压,安全电压是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间内不危及生命的安全电压。,安全电压限值是在任何情况下,任意两导体之间都不得超过的电压值。,安全电压(GB38051983)规定工频安全电压有效值的限值为50V.。将安全电压额定值
6、(工频有效值)的等级规定为42V、36V、24V、12V和6V。,特别危险环境使用的携带式电动工具应采用42V安全电压;在有电击危险 环境使用的手持照明灯和局部照明灯应采用36V或24V安全电压;金属容器内、 隧道内、水井内以及周围有大面积接地导体等工作地点狭窄、行动不便的环境 应采用12V安全电压;水上作业等特殊场所应采用6V安全电压。,电气安全技术,4.静电事故预防技术 4.1静电的特性及危害 4.1.1静电的产生 最常见产生静电的方式是接触分离起电。,下列工艺过程比较容易产生和积累危险静电: (1)固体物质大面积的摩擦;(2)固体物质的粉碎、研磨过程,粉体物料的筛分、过滤、输送、干燥过程
7、;悬浮粉尘的高速运动;(3) 高电阻率液体在管道中高速流动、液体喷出管口、液体注入容器;(4) 压缩气体或高压蒸气在管道中流动或由管口喷出时;(5) 穿化纤布料衣服、穿高绝缘鞋的人员在操作、行走、起立等。,当两种物体接触,其间距离小于2510-8cm时,将发生电子转移,并在分界面两侧出现大小相等、极性相反的两层电荷。当两种物体迅速分离时即可能产生静电。,4.1.2静电的特点 静电电压高。静电能量不大,但其电压很高。液体静电和粉体静电可达数万伏,气体和蒸气静电可达10000V以上,人体静电也可达10000V以上。 静电泄漏慢。由于积累静电的材料的电阻率都很高,其上静电泄漏很慢。 静电的影响因素多
8、。静电的产生和积累受材质、杂质、物料特征、工艺设备(如几何形状、接触面积)和工艺参数(如作业速度)、湿度和温度等因素影响。由于静电的影响因素多,静电事故的随机性强。 4.1.3静电的危害 工艺过程中产生的静电可能引起爆炸和火灾,也可能给人以电击,还可能妨碍生产。,4.2防静电措施 静电最为严重的危险是引起爆炸和火灾,因此,静电安全防护主要是对爆炸和火灾的防护。这些措施对于防止静电电击和防止静电影响生产也是有效的。 4.2.1环境危险程度控制 静电引起爆炸和火灾的条件之一是有爆炸性混合物存在。为了防止静电的危险,可采取取代易燃介质、降低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减少氧化剂含量等措施,控制所在环境爆炸和
9、火灾危险程度的措施。 4.2.2工艺控制 为了有利于静电的泄漏,可采用导电性工具;为了减轻火花放电和感应带电的危险,可采用阻值为107109左右的导电性工具。 为了防止静电放电,在液体灌装过程中不得进行取样、检测或测温操作。进行上述操作前,应使液体静置一定的时间,使静电得到足够的消散或松弛。为了避免液体在容器内喷射和溅射,应将注油管延伸至容器底部;装油前清除罐底积水和污物,以减少附加静电。 4.2.3接地 接地的作用主要是消除导体上的静电。金属导体应直接接地。为了防止火花放电,应将可能发生火花放电的间隙跨接连通起来,并予以接地。 防静电接地电阻原则上不超过lM即可;对于金属导体,为了检测方便,
10、可要求接地电阻不超过100l000。,1.火灾爆炸事故种类及原因 火灾事故的类型和原因 火灾通常指违背人们的意志,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火灾按着火可燃物类别,一般分为五类: 可燃气体火灾; 可燃液体火灾; 固体可燃物火灾; 电气火灾; 金属火灾。,(三)防火防爆技术,引起火灾的原因,虽有自然因素,如雷击、物质自燃等,但主要是人的因素,几乎都同人们的思想麻痹息息相关。,爆炸事故的类型和原因 粉尘爆炸。粉尘爆炸的形成大致有三步:一是悬浮粉尘在热源作用下迅速地被干馏或汽化而产生出可燃气体;二是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而燃烧;三是粉尘燃烧放出热量,以热传导和火焰辐射方式传给附近原来悬浮着
11、的或被吹扬起来的粉尘,如此循环,最后形成爆炸。,生产过程中的爆炸事故。 在生产作业中,除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外,还有因可燃气体、蒸汽及可燃粉尘任意扩散,与空气混合成一定比例,遇火源引发的爆炸事故。,(三)防火防爆技术,防火的主要措施,防火防爆原则,(三)防火防爆技术,(3)扑救火灾的一般方法,(三)防火防爆技术,(4) 防范其它爆炸 事故 主要措施,(三)防火防爆技术,(四)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脚手架坍塌事故 脚手架坍塌事故是指在外来荷载及自重作用下,脚手架重心偏移,整体失稳而倒塌。 主要原因是施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设计,设计有缺陷或未按设计方案施工和使用等。,(四)高处作业安全技术,常见物体打
12、击事故的主要类型,(四)高处作业安全技术,2.高处作业安全措施 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主要技术措施,(四)高处作业安全技术, 防止脚手架坍塌事故的方法,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我国消防方针: 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3、。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释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殊作业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曾经制定国家标准,对主要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做过规定。但是随着生产经营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作业工种和技术要求不断变化,原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已经不适应,需要重新界定和调整。目前我公司特殊工种有:电焊工、电工、起重工、叉车、司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放射线、进网作业、正面吊等。 释义:鉴于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岗位比较特殊,并且存在较大的危险性,所以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安全素质应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必须对他们进行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
14、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规模、行业、作业条件和管理方式多种多样。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安全生产权利,可以概括为5项: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和给予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 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
15、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力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生产经营单位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人,他们对安全生产情况尤其是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最了解、最熟悉,具有他人不能替代的作用。只有依靠他们并且赋予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权和自我保护权,才能做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才能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重视安全生产,对安全问题熟视无
16、睹,不听取从业人员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使本来可以发现、及时处理的事故隐患不断扩大,导致事故和人员伤亡;有的竟然对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题的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为此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企业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现象,由此导致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因此,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不仅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是为了警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照章指挥,保证安
17、全,并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紧急情况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由于生产经营场所存在不可避免的自然和人为的危险因素,这些因素将会或者可能会对从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比如从事矿山、建筑、检修、坠落、倒塌、危险物品泄露、燃烧、爆炸等紧急情况无法避免时,法律赋予他们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明确4点: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该项权利不能滥用;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危及人身安全不应撤离,应采取有效措施;
18、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停止作业,然后采取应急措施。措施无效时再撤离。四是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如飞行员、船舶驾驶员、车辆驾驶人员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或岗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
19、以处理。 释义: 安全生产法不但赋予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定义务。作为法定关系内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权利,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权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从业人员遵章守规情况,对这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并服从管理。依照法律规定,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正确佩戴
20、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以避免或减轻作业和事故中的人身伤害。 由于从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不按规定或者不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的案例时有发生。因此,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和不同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具有不同的安全技术特性和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对突发事故的预防、处理的能力和经验。必须对新招聘、转岗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
21、培训的不准上岗。 4.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直接进行生产经营作业,是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当事人。许多安全生产事故是由于从业人员在作业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没有及时报告,以致延误了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的时机而导致。如果从业人员尽职尽责,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和降低事故损失。所以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最基本的义务和不容推卸的责任,从业
22、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识。 第二,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的天职。 第三,从业人员如不履行法定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安全生产义务的设定,可为事故处理及其从业人员责任追究明确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
23、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二)中华人命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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