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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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颁布时间:2004118实施时间:2004111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现公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
2、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 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
3、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
4、)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第二章 申 请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
5、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
6、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
7、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 审 批第十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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