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专业检查表(长输管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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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专业检查表(长输管线)本表适用于长输管道及相应的管道站场安全检查。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情况1区域位置、总图布置与建构筑物1.1石油天然气管道站场1.1.1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的防火间距,尚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4.0.4条1.1.2石油天然气站场与相邻厂矿企业的石油天然气站场毗邻建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5.2.1、表5.2.3的规定执行。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2、-2004第4.0.5条1.1.3火炬和放空管宜位于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宜布置在站场外地势较高处。火炬和放空管与石油天然气站场的间距:火炬由本规范第5.2.1条确定;放空管放空量等于或小于1.2104m3/h时,不应小于10m;放空量大于1.2104m3/h且等于或小于4104m3/h时,不应小于40m。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4.0.8条1.1.4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和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甲、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站场地势较低处。当受条件限制或有
3、特殊工艺要求时,可布置在地势较高处,但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当站场采用阶梯式竖向设计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露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甲、乙类油品储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5.1.2条1.1.5汽车运输油品的装卸车场,应布置在站场的边缘,独立成区,并宜设单独的出入口。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5.1.5条1.1.6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四周宜设不低于2.2m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围栏。站场内变配电站(大于或等于35KV)应设不低于1.5m的围栏。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1.5m;一、二、三级油气站场内甲
4、、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构)筑物至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5m。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5.1.5条1.1.7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工艺装置区或甲、乙类油品储罐组与其周围的消防车道之间,不应种植树木。在油品储罐组内地面及土筑防火堤坡面可植生长高度不超过0.15m、四季常绿的草皮。液化石油气罐组防火堤或防护墙内严禁绿化。站场内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5.1.6条1.1.8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内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应不小于
5、表5.2.1的规定。火炬的防火间距应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还应满足表5.2.1的规定。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5.2.1条1.1.9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甲、乙类工艺装置、联合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装置与其外部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2.1中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设备的规定执行。装置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装置内部的设备、建(构)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5.2.2条1.1.10五级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3的规
6、定。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5.2.3条1.1.11五级油品站场和天然气站场值班休息室(宿舍、厨房、餐厅)距甲、乙类油品储罐不应小于30m,距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汽车装卸设施不应小于22.5m;当值班休息室朝向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汽车装卸设施的墙壁为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小(储罐除外),但不应小于15m,并应方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5.2.4条1.1.12天然气放空管排放口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非防爆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石油天然气
7、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5.2.5条1.1.13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包、燃料气加热器等与加热炉的防火距离不限;燃料气分液包采用开式排放时,排放口距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5m。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5.2.6条1.1.14一、二、三级油气站场,至少应有两个通向外部道路的出入口。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5.3.1条1.1.15当道路高处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强等防护设施。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8、第5.3.4条1.1.16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6.1.5条1.1.17甲、乙类油品储罐、容器、工艺设备的基础;甲、乙类地面管道的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6.1.8条1.1.18站场生产设备宜露天或棚式布置,受生产工艺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6.1.9条1.1.19输送甲、乙类液体的泵,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得与空气压缩机同室布置。空气管道不得与可燃气体,甲、乙类液体管道固定相联
9、。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6.2.2条1.1.20甲、乙类液体泵房与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相毗邻时,变配电室或控制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6.2.3条1.1.21甲、乙类油品泵宜露天或棚式布置。若在室内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泵超过2台时,与甲、乙类油品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甲、乙类油品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6.2.4条1.1.21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设计
10、应符合下列规定:可燃气体压缩机宜露天或棚式布置。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该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丙类介质的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棚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箅子板。5)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内,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6.3.1条1.1.22明火设备应尽量靠近装置边缘集中布置,并应位于散发可燃气体的容器、机泵和其他设备的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石
11、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6.3.3条1.1.23当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布置在同一栋建筑内时,其隔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天然气压缩机房或油泵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一端,将人员集中的房间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一端。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6.9.3条1.1.24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厂房应设向外开启的门,且不宜少于两个,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最大设备(或拆开最大部件)的进出要求,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m2时,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6.9.4条1.1.25变、配电所不应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
12、房毗邻布置。但供上述甲、乙类生产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当采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时,可毗邻布置。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材料的固定甲级防火窗。变压器与配电间之间应设防火墙。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6.9.5条1.1.26消防泵房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第8.8.4条1.2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1.2.1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
13、公安机关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6条1.2.2管道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妨碍公路交通安全和人员安全,并不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第9.5.1条1.2.3管道与各级公路相交叉且采用下穿方式时,应设置地下通道(涵)或套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第9.5.4条1.2.4严禁易燃、易爆、高压等管线设施利用或通过公路桥梁和隧道。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第9.5.5条1.2.5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4
14、6条1.2.6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13条1.2.7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30条1.2.8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
15、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32条1.2.9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33条1.2.10新建或改建油气管道需要穿(跨)越既有公路的,宜选择在非桥梁结构的公路路基地段,采用埋设方式从路基下方穿越通过,或采用架设方式从公路上方跨越通过。受地理条件影响
16、或客观条件限制,必须与公路桥梁交叉的,可采用埋设方式从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通过。禁止利用自然地面以上的公路桥下空间铺(架)设油气管道。交公路发201536号第1条1.2.11油气管道从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穿越时,满足下列条件:不能影响桥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功能。油气管道与两侧桥墩(台)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米。油气管道采用开挖埋设方式从公路桥下穿越时,管顶距桥下自然地面不应小于1米,管顶上方应铺设宽度大于管径的钢筋混凝土保护盖板,盖板长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用地范围宽度以外3米,并设置地面标识标明管道位置;采用定向钻穿越方式的,钻孔轴线应距桥梁墩台不小于5米,桥梁(投影)下方穿越的最小深度应大于最后
17、一级扩孔直径的46倍。交公路发201536号第2条1.2.12公路与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相交,以垂直交叉为宜。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宜不小于6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45。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第12.5.4条1.2.13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应采用穿越方式,埋置地下专用通道;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应埋置保护套管。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第12.5.5条1.2.14严禁天然气输送管道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桥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中桥
18、不应小于50m。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第12.5.7条1.2.15新建或改建公路与既有油气管道交叉时,应选择在管道埋地敷设地段,采用涵洞方式跨越管道通过;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桥梁方式跨越管道通过。采用涵洞跨越既有管道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30;采用桥梁跨越既有管道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15。交公路发201536号第3条1.2.16输油(原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管道1)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1.8条2)中间站场和大、中型穿跨越工程位置应符合线路总走向;局部线路的走向应根据中间站场和大、中型穿跨越位
19、置进行调整。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14第4.1.2条3)输油管道不应通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军事禁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14第4.1.3条4)输油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塌陷、泥石流、洪水严重侵蚀等地质灾害地段,宜避开矿山采空区及全新世活动断层。当受到条件限制必须通过上述区域时,应选择危害程度较小的位置通过,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14第4.1.4条5)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原油、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重要公
20、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5m;原油、成品油管道临近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敷设时,间距不宜小于20m;输油管道与铁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且原油、成品油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25m、液化石油气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50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条要求时,应征得铁路管理部门的同意。输油管道与公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以外,距用地边线不应小于3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条要求时,应征得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原油、成品油管道与军工厂、军事设施、炸药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设施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液化石油气
21、管道与军工厂、军事设施、炸药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镇居民点、重要公共建筑和一般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见下表:管道级别项目级(设计压力P4.0MPa)级(设计压力1.6P4.0MPa)级(设计压力P1.6MPa)特殊建、构筑物(军事设施、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飞机场、火车站和码头)100居民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504010一般建、构筑物251510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14第4.1.6 条6)埋地管道与高压交流输电线路的距离宜符合下列规定:在开阔地区,埋地
22、管道与高压交流输电线路塔杆基脚间控制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塔杆高度。在路径受限地区,埋地管道与交流输电系统的各种接地装置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一般情况下不宜小于下表的规定。在采取故障屏蔽、接地、隔离等防护措施后,下表规定的距离可适当减小。电压等级(KV)220330500铁塔或电杆接地5.06.07.5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14第4.1.7 条、埋地钢制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技术标准GB/T50698-2011第5.1.5条说明输油管道与平行敷设的架空输电线路的距离7)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与架设在地面上输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的最小水平距离为最高杆(塔)高,最小垂直距离(至管道任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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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 化学品 储存 经营 企业 专业 检查表 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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