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专业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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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专业检查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专业检查表(现场通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1安全警示标识1.1企业应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第32条、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1.2企业应在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7条1.3企业应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在厂区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1.4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
2、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2.4条1.5危险性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通道,应设安全照明、安全标志和疏散指示标志,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口应保持畅通,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5.4.6条1.6消防安全标志应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2作业场所2.1冲洗设备包括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
3、0571-2014第5.1.6条2.2涉及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物质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5.6.1条2.3具有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5.6.2条2.4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生产装置,其设备布置应保证作业场所有足够空间,并保证作业场所畅通,危险作业点装设防护措施。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5.6.3条2.5生产、
4、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安全生产法第39条2.6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16条2.7用人单位应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个体防护装备选用符合GB/T11651-2008的要求。用人单位劳动防护
5、用品管理规范第 14 条、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2.8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 14 条、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2.9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m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三部分工业防护栏及钢平台GB4053.3-2009第4.1.1条2.10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三部分工业防护
6、栏及钢平台GB4053.3-2009第4.1.2条2.11防护栏杆及钢平台、钢斜梯、钢直梯安装后,应对其至少涂一层底漆和一层(或多层)面漆或采用等效的防锈防腐涂装。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20092.12梯段高度大于3m时宜设置安全护笼。单梯段高度大于7m时,应设置安全护笼。当攀登高度小于7m时,但梯子顶部在地面、地板或屋顶之上高度大于7m时,也应设置安全护笼。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第5.3.2条2.13固定式钢斜梯与水平面的倾角应在3075范围内。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二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第4.2.1条2.14企业
7、应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现场相关手续,机动车辆应佩戴标准阻火器、按指定线路行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6.3.7条2.15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2.7条2.16对于运动传递部件,如皮带轮、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产生的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第6.4.1条2.17
8、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度。但要消除各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2.8.1条2.18设备的外表面温度在50850时,除工艺有散热要求外,均应设置绝热层,且保护层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2013 第5.2.1条2.19输送危险物料的管道应按标准涂色、标明流向和阀门开关方向。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2.20生产或使用剧毒或高毒物质的高风险工业企业应设置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2.21严禁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
9、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2.22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使用时应分开至少保持5m间距,且距明火10m以外。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如乙炔气瓶,应避开放射源。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1365-2011第4.3.4条2.23企业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AQ3013-2008第5.6.3.5条2.24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 m,现有低于5 m的管线在改、扩建时应予以解决。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等)距路面的最小净高,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的最大高度另加0. 5m1 m的安全间距采用,并不宜小于
10、5m。如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净空高度可小于 5 rn,但不得小于4.5m。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6.1.2条2.25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不得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安全生产法2.26安全阀应满足下列要求: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上的气相空间部分或装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隔离阀应全开,并加联锁或铅封,且有专人定期检查;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高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2.27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定,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
11、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检定后应当加铅封。压力表应按相关规定定期校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9.2.1.2条2.28液面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使用并更换:超过检修周期。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阀件固死。出现假液位。液面计指示模糊不清。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2.29仪表气源应满足:应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备用气源也可用干燥的氮气;为了保证仪表气源装置的安全供气,应设置备用气源。备用气源可采用备用压缩机组、贮气罐或第二气源。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SH3020-2001第3.0.1条、第4.3.1条2.30安装 DCS、
12、PLC、SIS等设备的控制室、机柜室、过程控制计算机的机房,应考虑防静电接地。这些室内的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接地。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3081-2003第2.4.1条2.31控制室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当上述仪表安装在控制室的相邻房间内时,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化工厂控制室建筑设计规定HG20556-1993第3.1.9条2.3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GB50493-2009第3.0.9条2.33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探)测器: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13、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4.1.22.34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4.2.22.35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石油化工可燃气
14、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4.2.32.36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检测比空气重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6.1.12.37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2m。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6.1.22.38涉及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露浓度检测。有毒有害、
15、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3.0条3重大危险源3.1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应该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3.2重大危险源中有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有毒性气体的设施,应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
16、理暂行规定第13条3.3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0条4公用工程4.1消防系统及应急处理4.1.1除了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1、3.3.2条4.1.2甲
17、、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GB50016-2014第3.3.4条4.1.3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GB50016-2014第3.3.5、3.3.9条4.1.4化工企业设置专职消防站,也可与地方消防站联合设置,当区域联合消防时,消防车队必须在报警后五分钟内到达火灾现场。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6.4.2条4.1.5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
18、应为乙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8.2条4.1.6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其他产生火灾暴露危害的建筑的防火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15m;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的隔墙和 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并应设甲级防火门;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当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他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5.12条4.1.7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
19、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工艺装置区等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场所,其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根据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且间距不应大于60m。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3.2、7.3.7条4.1.8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1条4.1.9室外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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