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方案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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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方案范文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方案范文一、严格煤矿关闭退出 (一)关闭淘汰的对象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对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条件的煤矿予以关闭,重点关闭x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x万吨/年及以下煤层自然发火、水害威胁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市安监局负责) 非法违法煤矿。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以及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证照不全、失效及未履行生产能力登记,擅自生产的煤矿;乱采滥挖、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停建)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煤矿。(市国土资
2、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有关事故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x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发生事故后迟报导致救援延误或事故扩大、或者瞒报事故的xx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市安监局负责) 达不到安全标准的煤矿。对达不到国家和全省有关煤矿生产建设安全标准要求,经限期停产整顿仍未达标或停而不整的煤矿;与其它煤矿井田上下重叠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煤矿。(市安监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达不到产能标准的煤矿。对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等阶段性工作中达不到相应产能标准的煤矿一次性淘汰关闭;对未达到兼并重组最低产能要求且不参加兼并重组的煤矿,不得增划资源,并限于
3、xxxx年底前退出。对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产能未达到省、市规定标准的煤矿,通过不续办采矿证延期方式淘汰关闭。(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安监局配合) 其它应当关闭的煤矿。资源枯竭或资源接近枯竭而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中被整合重组的煤矿以及不再继续开办的主体煤矿;存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灾害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各级政府规定应依法关闭的煤矿。(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关闭到位的标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煤矿的监督管理
4、,认为或发现存在上列情形的煤矿,提请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的区县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关闭,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限期关闭到位。 关闭煤矿应由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的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将关闭煤矿的基本情况、关闭完成情况在省政府网站和省级主流媒体进行公告。公告中采矿许可证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完成关闭时间等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并与关闭煤矿一一对应。 颁证部门依法注(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并在所属政府网站上公告。 停止供水、供电、供应火工品。 拆除设备、炸毁井筒、填平场地。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周边生态相协调。 遣散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5、 各级政府牵头负责煤矿关闭的部门要建立和保存关闭煤矿的档案资料,将煤矿基本情况、影像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以备核查。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坚持行政推动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以资源为基础、资产为纽带,将资源、资产作价入股,通过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推进小煤矿兼并重组,尽快淘汰煤矿落后产能。按照不放松标准、不改变政策、不核定产能、不增划资源的“四不”原则,坚决淘汰关闭全市x处产能x万吨/年及以下的小煤矿,做好其他煤矿的兼并重组工作。把此项工作列入对各区县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对未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市发展改
6、革委、各区县、市安委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小煤矿退出。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规定,积极争取中央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和中央、省级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资金,并向早关、多关的地区倾斜。(各区县负责,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安监局按照职责分工配合) 利用财政优惠政策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对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安全改造、产业升级、地质勘探等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投资补贴或贴息资金,各级政府视财力情况予以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
7、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煤矿兼并重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及契税、印花税减免。(市地税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在授信额度、贷款期限以及贷款利率方面给予优惠。(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会同中国银监会xx监管分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支持小煤矿集中关闭的区县发展替代产业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征地、融资等方面予以优先考
8、虑和政策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四)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准入 严把项目核准关。对基建煤矿(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项目,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审批的准入标准、程序规定和权限划分,不得降低标准、违规或越权办理。否则,其它相关部门不予认可,不续办相关手续。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在产能方面,既严禁核准产能x
9、xx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又要严格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纳入兼并重组的产能xx万吨/年以下煤矿,xxxx年底前改扩建产能必须达到xx万吨/年,这些矿井以后的改扩建和其它煤矿改扩建产能必须达到xx万吨/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把项目建设开工备案关。对项目核准和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职业卫生专篇审查等前期工作程序和产能不符合规定,以及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市安监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严把项目建设联合试运转和专项验收关。对未按“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要求完成安全质量标准化(以下简称质量标准化)、井下安
10、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及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建设的,不予批准联合试运转;未达标的,不予通过验收。(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把竣工验收关。未通过包括质量标准化、“六大系统”和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在内的各类专项验收的,不予竣工验收。对批小建大的煤矿,不予竣工验收。(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把安全风险抵押金缴存关。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的,不予竣工验收。(市安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煤矿生产能力登记与核定 建立煤矿产能登记及公告制度。基建煤矿在正式投产前必须办理生产能力登记手续,各区县负责辖区煤矿生产能力相关信息的登记、核实
11、,上报市级登记部门备案。由市级登记部门汇总后上报省级登记部门,省级登记部门在省内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告。(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安监局配合)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尤其要严把年限关和产能档次关。(市安监局负责) (六)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 建立完善煤炭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等方面的政策标准,提高煤矿办矿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准入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分工负责) 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煤矿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市安监局负责) (七)严格煤矿企业准入 从事煤炭
12、生产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所有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和通风管理机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不得低于矿井设计从业人员的x.x%(产能xx万吨/年及以上矿井)或x%(产能xx万吨/年以下矿井)。不具备这些条件的,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准入手续。(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专业化煤矿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同时应加强对专业管理团队的监管。对专业管理团队的托管准入审核和监管,按照煤矿企业管理团队准入标准执行。煤矿托管必须是生产或建设
13、工作的整体托管,不得分解部分系统或环节进行托管;委托方承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托管双方必须签订托管协议(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煤矿企业实施生产或建设托管,必须向所属安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送专业管理团队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等证照和业绩证明,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托管协议(合同)签订等托管手续。托管协议签订后须报所属安监部门备案。(市安监局负责) (八)严格煤矿人员准入 严格落实煤矿“三项岗位” 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它煤矿兼职;
14、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x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井下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且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市安监局负责) (九)严格证照情况告知制度 各部门应对煤矿企业的相关证照手续办理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以便于加强监管。办理煤矿采矿权转让后,要及时收回原发证照并通知相关部门,由受让主体重新申办证照。(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煤矿停产(停建)整顿 (十)停产(停建)整顿对象 办矿主体不明确或不到位的; 存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15、(试行)所列情形之一的; 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任何一条的; 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 “三项岗位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的,矿工、施工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含基建煤矿施工单位); 未设置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 一证(采矿许可证)多井的,将采矿权违规承包或转包、租赁开采的; 矿井各种图纸资料与井下实际不符故意弄虚作假的; 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存在非法违法用工行为的; x个月内发生x次瓦斯超限的;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未通过评估的; 生产煤矿矿压大且显现频繁(x个月超过x次)或冲击地压煤层采煤工作面采放比小于x:x(放顶煤高度大于采煤机开采高度x倍)的;
16、 生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未达到规定等级标准的; 生产煤矿“六大系统”没有按期建成通过验收的; 生产煤矿采煤机械化、掘进机械化、采区回采率分别至少应达到xx%、xx%、xx%,其中有一项不达标的; 基建煤矿未批先建、建设手续(含开工备案)不全或过期的,边建设边生产的,只生产不建设故意拖延工期的; 基建煤矿施工队伍未取得煤矿施工的相应资质条件和安全许可证的; 基建煤矿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不清及落实不到位的; 基建煤矿未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基建煤矿不按施工图、工程排序和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的,以及不按规定办理重大设计变更的; 基建煤矿安全设施(包括“六大系统”)“三同时”
17、不落实的; 基建煤矿将工程层层分包或转包的; 基建煤矿联合试运转不办理审批手续或者超期的; 拒不配合安全监管监察或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 有其它必须进行停产(停建)整顿情形的。 (十一)严格落实整顿要求 监管部门发现煤矿存在上述问题,应向煤矿下达停产(停建)指令书,并报告或函告属地监管政府及有关部门。当地政府应尽快责令公安、供电、供水等部门根据需要采取限供火工品、限供电、限供水等措施,确保停产或停建到位;并根据需要成立包矿整顿工作组,驻矿现场盯守,严防偷产偷建,同时督导煤矿制定整顿方案、开展整顿工作。 煤矿完成整顿工作并自检通过后,向当地政府书面提出复产(复建)申请。
18、当地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属于本级政府部门责令停产(停建)整顿的,直接批复同意;属于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建)整顿的,应致函该部门复核验收。 停产(停建)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x年。对到期未通过验收的,可申请延期,但包括原限定整顿时间在内不得超过x年。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一般事故的整顿恢复期x个月;较大事故的整顿恢复期x个月,最长不超过x个月;重特大事故的整顿恢复期x年。 对于省、市政府因形势需要做出广泛性、时段性的煤矿停产(停建)整顿安排,有关整顿和验收工作按相应文件规定执行。(市安监局、各区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十二)督促矿长落实七
19、条规定 煤矿矿长(包括生产煤矿矿长,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小煤矿实际控制人等)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守规尽责,尤其要真正贯彻执行好七条规定,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市、区县安监部门每年年初要组织直接监管煤矿的矿长,签订认真履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矿长变更后要及时补签承诺书。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煤矿贯彻执行七条规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或者举报经查实煤矿违反“七个必须”或“七个禁止”中任何一条的,按照煤矿重大隐患对待,一律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市安监局、各区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
20、)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监管 为促进煤矿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工作,要突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的监督管理。每年年初,煤矿企业必须将本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计划,按监管关系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备。安监部门要加强审查及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按经备案的计划实施安措工程。(市安监局负责) (十四)注重关键事项监督检查 对生产煤矿,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及其它有关规定加强监管。重点监督检查证照是否合法有效,安全风险抵押金是否足额缴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安全培训
21、是否到位,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以及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设立应急救援队伍或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六大系统”是否齐全正常有效,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否动态达标,矿长带班下井制度是否正常坚持,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三超”情形,水害严重矿井是否做到“三专”,是否存在一证(采矿许可证)多井,是否将采矿权承包或转包、租赁等关键问题。(市安监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对基建煤矿,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x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煤监xxxxxxx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加强监管。重点监督检查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是否设置应急救援队伍或
22、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是否清楚及落实到位,是否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重大设计变更、按工程排序和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是否落实安全设施(包括“六大系统”)“三同时”,是否将工程违法违规分包、转包,是否办理联合试运转审批手续或超期试运转,是否边建设边生产等关键问题。(市安监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五)从严惩处非法违法行为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及“四个一律”要求惩处。(市安监局负责) 以签订承诺书、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为基
23、础,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承诺、信用评价、分类管理及通报机制。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煤矿,除依法从重处罚、加强日常监管外,安监部门应及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监管)部门通报。“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严格限制项目核准、用地审批、开工许可、银行贷款、证券融资等,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xx监管分局配合) 五、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十六)加强煤矿瓦斯管理 所有煤矿都必须加强瓦斯管理工作,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特别是高瓦斯矿井,要坚决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工作方针,合理确定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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