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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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模板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模板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xx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xx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x至x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
3、在职职工总数的x.x%。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x年以上(含x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x名持有残疾人证(x至x级)或残疾军人证(x至x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x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
4、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x%-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x年以上(含x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折算办法:平均用工人数=全年用工人数xx)。 自xxxx年x月x日起,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
5、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 自xxxx年x月x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x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x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x倍计征保障金。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xx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第十条 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对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减缴征收。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x%(含)x.x%之间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xx%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
6、业比例在x%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xx%缴纳保障金。 第十一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也可选择按年缴纳,按年缴纳的征收期为x月至xx月。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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