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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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简称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
2、指导监督。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授权的区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的核发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工业集聚区污水原则上不得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排水户(包括居民小区内的)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第五条 排水许可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3、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将排水户分为重要排水户、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3类。排水户分类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要排水户管理。第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第二章 许可申请第七条 排水户应当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
4、许可证。第八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管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提供排水户法人单位盖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排水工程合格,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五)排水户法人单位盖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排水水质合格书面承诺书;(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收到的排水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排放污水不应接入城镇排
5、水设施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不属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当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二)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职权范围,排水户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第十条 排水许可证核发前,对重要排水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重点和一般排水户,可以采取抽
6、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及地方相关规范的要求;(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五)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第十二条 对于重要排水户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
7、定。对于重点排水户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于一般排水户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的,应当当场或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水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第十四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
8、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续申请,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5年。第十五条 在排水许可有效期内,排水口位置和数量、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排水许可。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第十七条 工业企业排水户应当主动将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
9、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项目、浓度和排放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渣、废液,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三)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四)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五)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九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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