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乡镇与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实施意见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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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关于2022年乡镇与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实施意见范文关于2022年乡镇与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实施意见范文 为切实加强乡镇与区级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协调衔接工作,避免交叉执法、重复执法以及执法空档,进一步规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运行,巩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效,按照行政处罚法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省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市区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完善乡镇与职能部门间行政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区委、区政府深化乡镇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责权明确、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原则,科学合理划
2、分乡镇与区级职能部门的执法职责权限,建立权责一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格局,着力提升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识和能力,为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和优化基层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执法职责权限 根据市区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办字xxxxxx号)确定的市区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实施方案(政办函xxxxx号)确定的市区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然资源领域部分),动态调整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清单形式逐项界定乡镇执法边界,厘清乡镇和职能部门职责权限。乡镇目前共承担xxx项行
3、政处罚事项(见附件)。乡镇要按照清单,切实履行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依法依规赋权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乡镇作为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委托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职能部门与乡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责任等,委托部门对受委托乡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法律法规未赋权也不宜委托下放,但确需乡镇配合的行政执法事项,相关职能部门为责任主体,各乡镇做好执法配合工作。乡镇依法实施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下放到乡镇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关行政强制权,职能部门不得继续行使,但仍有监管职责,可进行行政检查,部门要做好行业监管和业
4、务指导。职能部门要把与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处罚裁量基准等全面、及时、准确提供给乡镇,执法依据调整时及时通报乡镇,部门与乡镇要对各自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二)强化执法协调联动 建立健全乡镇和区职能部门间行政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首问责任、案件移送、协同联动、争议协调、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x.首问责任制度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或投诉,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率先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处理。乡镇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乡镇直接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处
5、理;受理后确定无管辖权需要移送的,应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处理。在正式移送职能部门完成前,乡镇负首问责任。区级职能部门接到的群众投诉举报应由乡镇处理的,要做好登记-记录,及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乡镇投诉举报,同时告知乡镇组织进行调查,依法受理;收到投诉人或举报人书面材料的,应将材料移交乡镇。区级职能部门要做好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工作。在正式移送乡镇完成前,职能部门负首问责任。区级职能部门告知乡镇处理的违法案件和乡镇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由乡镇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乡镇应向告知的区级职能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x.案件移送制度区级职能部门与乡镇建立案件移送
6、制度。案件移送应当以乡镇人民政府与区职能部门名义进行,不得以承办机构或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及时掌握各类违法线索,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为主,发挥包村干部、网格员、村干部作用,开展违法线索全面摸排,逐村、逐项建立线索台账,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乡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区级职能部门管辖的,或区级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镇管辖的,应当在x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和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保等重大违法行为的,以及可能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
7、响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不论乡镇还是职能部门,都要立即劝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固定有关证据,并立即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进行处理,接到通知的部一方应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处理。乡镇、区级职能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案件应当经部门领导批准、书面移送;情况特别紧急的可以口头移交,并做好记录,xx小时内补齐书面移交手续。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乡镇和职能部门应当在x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部门受
8、理情况。对于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移送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事先与乡镇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视情报区行政执法协调衔接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处理,未移送前不得停止执法活动。x.协同联动制度乡镇组织开展执法行动,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需要乡镇协助配合的,乡镇也应积极协助配合。乡镇与区级职能部门明确行政执法联络人,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执法联络人员名单报区司法局备案。乡镇和区职能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联动会商制度,及时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合执法工作等。乡
9、镇在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动会商会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负责人参加,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可视情况开展联合执法。乡镇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区级职能部门提供资料或者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的,应当出具协助函件。区级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区级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派执法人员现场处置。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出具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乡镇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区级职能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乡镇补充资料的,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告知,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乡镇因办案需查阅
10、、复制相关区级职能部门档案等资料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不得推诿、刁难。x.争议协调处理制度乡镇与区级职能部门因管辖权等发生执法争议的,应当及时充分协商解决。经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者其他文件,自觉执行。经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区行政执法协调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由区政府指定管辖。先行处理部门不得因执法争议私自停止执法活动。x.信息共享制度区级职能部门与乡镇在各自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行政执法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信息共享主要内容:涉及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与下放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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