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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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全县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模板全县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模板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等住房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 二条 自xxxx年x月x日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x%比例配建廉租住房;xxxx年x月x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 项目总建筑面积xx%(x%为廉租住房、x%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配建的公共租赁住 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按
2、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x%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其余燃气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 建筑安装成本价以县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价为准。 鼓励和支持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应承担的配建任务参加政府组织的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不宜配建的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集中建设。 特殊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报xx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备案,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须符合xx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标准。 第四条 建设要求 (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xx平方米以内,以xx平方米左右户型为主,具体配建套型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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