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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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以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为重点,以整合救助资源、提升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为重要抓手,积极适应特殊群体救助工作新形势,进一步提高标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守住底线,加大救助力度,强化救助管理,通过条块结合、街面巡查、分类施救、落实责任等有效办法,确保我县城乡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及时回归家庭和得到有效救助,坚决杜绝
2、出现冻死冻伤等极端事件,并借此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工作长效机制,提升我县救助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二)基本原则 救助管理服务工作必须坚持x个原则: 主动救助、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于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通过街面巡查,及时告知、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只要自愿接受救助,且符合基本条件的,都要无偿提供救助。 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救助工作。 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助管理的主体作用,把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措施等融入日常管理之中,明确责任、完善措施、狠抓落实
3、。 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形成齐抓共管、群策群力的工作合力,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织密多元化社会救助网。 分类施救、轻重缓急的原则。充分考虑救助对象的差异性,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施行不同的救助方法,区分不同情况,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二、工作内容和基本程序 (一)建立领导和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乡镇(街道)及社区(村)参与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机制和协调运行机制,统筹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机构、公安部门及其警务站(点)、卫计部门及其社区(村)医院(诊所),以及乡镇、社区(村)委员会等资源,分片包干、条块结合,
4、划定责任范围,明确职责分工,构建“县、乡(镇)、村(居)”三级救助网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确保接受求助与街面巡查工作无缝隙、全覆盖落实到位。 (二)发现、劝导和护送 县公安、住建部门有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街面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巡查发现及劝导护送;各乡镇政府负责指导所辖乡镇、社区(村)承担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劝导以及临时救助工作;其他部门和公职人员有义务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对有行为意识和认知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其自行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解决生活无着实际问题;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发现单位人员要第一时间护送其前往救
5、助管理机构或联系救助管理机构接走;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危险传染病人,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根据患病类型,护送至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对经反复劝导,仍拒绝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劝其到附近安全适当位置,并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救助过程要全程保留影音和文字资料。 (三)寻亲、送返和安置 救助站要与县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对有行为意识和认知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提供相应条件,及时安排返乡;对无认知能力及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xx小时内要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救助寻亲网;对x个工作日内仍无法确认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必须全部书
6、面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血样,利用DNA比对、人脸识别、今日头条寻人等科技和信息手段开展寻亲服务,及早帮助其回归家庭;对超过x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县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xxxxxxx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并继续努力帮助其寻亲送返。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突发疾病或不明原因疑似死亡街头的人员,xxx接警、xxx接诊后,应快速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共同做好此类情况现场处理的衔接配合工作。xxx要快速对此类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抢救,确认现场死亡的,及时通知殡仪馆赶赴现场。xxx要对xxx现场确认已经
7、死亡的人员快速进行现场身份鉴别,对不涉案死亡人员,要配合xxx开具正常死亡相关证明,当次xxx出诊医疗机构要配合县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开具死亡医学证明,并配合殡仪馆快速将尸体运走;对涉及案件处置的由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坚决杜绝尸体滞留街头现象发生。医疗机构在收治受助人员后,要立即通知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进行甄别。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救助管理机构负责通知其亲属认领遗体,对无法通知亲属的,由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领遗体公告,无人认领的遗体,按无主遗体处理,建立档案。对找到亲属、单位的,医疗、丧葬等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单位负责支
8、付。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对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其救治经费由当地救助管理机构审核结算;定点医院应定期提供救治病人医疗费用清单;不属于救治对象的,其医疗费用应通过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解决,也可以发挥慈善机构和社会捐赠资金的作用。无法查明身源的由流入地财政负担;属于非正常死亡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县公安机关和民政局,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待其基本治愈或病情稳定、具备出院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出院手续。 (五)流浪乞讨源头预防 在全县范围内,
9、各乡镇对于已经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政府及民政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无条件配合、协助流入地民政部门接回流浪乞讨人员,坚决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对送返回乡的流浪乞讨人员,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专门档案,定期回访并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经常性看望,防止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救助保障条件的,要及时落实相关政策;对涉嫌监护人遗弃未成年人、智障人员、残障人员的,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对超过x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站应当及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安置;对安置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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