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调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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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防范非法集资调研 篇一:最近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分析报告 以下是最近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分析报告,详情请看下文! 近几年来,集资欺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发案率大幅上升。这类案件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秩序,侵害投资户的利益,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重大隐患。笔者通过对我院近三年来受理的集资欺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查找出此类案件发案大幅上升的缘由,并提出防范对策。 一、基本数据统计 (一)受案情况统计 20*年至20*年,*中院共审理非法集资类案件16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件,占62
2、.5%,集资欺骗案件6件,占37.5%。在这两类案件中,一审案件5件,占31.3%,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件,占一审受案数的20%;集资欺骗案件4件,占一审受案数的80%。二审案件11件,占68.7%,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9件,占二审受案数的81.8%;集资欺骗案件2件,占二审受案数的18.1%。在11件二审案件中,维持9件,占81.8%;撤诉2件,占二审受案数的18.1%。 (二)被告人基本情况统计 在这16件非法集资类欺骗案件中,被告人总人数为98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数为32人,占此类案件被告人总数的32.7%;集资欺骗案件被告人数为66人,占此类案件被告人总数的67
3、.3%。 1、被告人性别统计。按性别统计,在这98名被告人中,男性被告人43人,占被告人总数的43.9%;女性被告人55 人,占被告人总数的56.1%。 2、被告人犯法年龄统计。按被告人犯法时年龄统计,在这98名被告人中, 20-30岁的被告人11人,占11%;30-40岁的被告人14人,占14%;40-50岁的被告人28人,占29%;50-60岁的被告人37人,占38%;60-70岁的被告人5人,占5%;70岁以上的被告人3人,占3%。 3、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情况统计。按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情况统计,在98名被告人中,被判正法刑的被告人5人,占5%;被判正法缓的被告人1人,占1%;被判处无期徒刑
4、的被告人3人,占3%;被判处*-15年的被告人11人,占11%;被判处5-*年的被告人21人,占22%;被判处3-5年的被告人34人,占35%;被判处3年以下的被告人13人,占135%;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3人,占3%;免于刑事处罚的被告人7人,占7%。 二、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法特点分析 通过对近三年来我庭审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非法集资类案件存在以下主要特点: (一)被告人数多、年龄偏大、女性多于男性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这16起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告人数到达98名,均匀每起案件的被告人数为6人之多。其中焦英霞集资欺骗案被告人为15人,圣瑞团体集资欺骗案的被告人更是到达32人之
5、多。且被告人多以40岁以上的中老人年为主,其中40-60之间的被告人占到了全部被告人人总数的67%。在这98名被告人中,女性被告人占大多数,比男性被告人多出*.2个百分点。 (二)涉案金额大、触及地域广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常常特别巨大,少则几十万、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乃至几亿、几十亿元,如焦英霞集资欺骗案犯法金额高达7亿多人民币、圣瑞团体集资欺骗案犯法金额高达5亿多人民币。而且犯法嫌疑人活动范围扩大,跨区域犯法增多,有些犯法案件触及黑龙江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20多个省市。 (三)受害人数多、年龄偏大 非法集资类犯法的受害群体广泛, 受害人数少则数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遍及离退休
6、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无业职员等社会各个阶层。且受害人年龄普遍偏大,多以中老人为主。这部份人手中有些闲散资金,但又苦于找不到致富门路,很轻易遭到犯法嫌疑人的欺骗和*,有的乃至将所有积蓄都用来投资。同时,受害人之间多多少少都存着同事、朋友、支属等不同的关系层面,构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幅射效应。有的受害人既是被害人又是爪牙,不但自己投资,还劝亲朋好友等往投资,自己从中获利。 (四)追赃困难、维稳压力大 从目前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非法集资案件追赃非常困难,追赃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缘由在于,一是大部份集资案件的爆发,均是资金链已断裂,召募来的资金已被犯法份子
7、消耗殆尽;二是案发时犯法份子多以现金方式转移了赃款,大量赃款往向难以查明,追赃困难,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三是此类案件犯法证据搜集较难,常常致使因证据不足或不充分而对犯法数额认定的较低。这就轻易引发受害人不满,在没有其它索赔渠道的情况下,被害人常常集结到各级政府上访,寻求政府救济,或采取梗塞交通等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轻易出现越级访、告急访,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法情势分析 (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为欺骗受害人参与集资,犯法份子常常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高于银行几倍乃至几十倍的利率为诱饵,*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在进行非法集资犯法活动的早期,犯法份子常常能保持良好的信
8、誉,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进者的本息,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欺骗参与群众的信任,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周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范围使资金越滚越大,越集越多。犯法份子继而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运作方式,用后期集资人的钱兑 现先前的本息。然而,随着集资款的不断增长,需要支付的回报也愈来愈多,终究因不堪重负而致使崩盘。有些犯法份子则是待集资到达一定范围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叛逃。 (二)犯法行为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 犯法份子通常借用公司名义实施犯法,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以此为其非法集资活动披上正当的外衣,乃至很多犯法份子本身就是当地的着名企业家、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在本地享有一定的
9、着名度,有一定人脉关系和社会活动能力,其公司也是当地的着名企业、明星企业。为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犯法嫌疑人常常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为老同道、下岗工人谋福利等旗号,向社会公众大肆宣传其集资活动是经有关部分批准同意的,其集资项目是符合政府产业导向、无风险、高回报的,其集资是用于扩大生产、投资开发的,来欺骗受害人信任。 (三)作案周期长,组织周密 非法集资类犯法的涉案团伙大都有着周密的组织分工,都是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般都经历编造项目、宣传造势、召募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几年,作案周期普遍较长。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参与,他们常常应用传销的手段,采用封闭
10、式培训、授课的方式给参与者洗脑,采取拉人头返利,带人来参与给予佣金的鼓励方式勾引集资。当前,集资欺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传销活动有融会的趋势,主要策划者居于幕后,或在外地远控指挥,分层设立分公司、代理站、倾销员,再临时雇佣社会闲散职员进行宣传和发展下线,上下构成网络,按业绩提成,构成层层欺骗的金字塔。其活动地点也常常选择在人口密集的贸易网点、居民小区出租房,活动更加隐蔽;在交款方式上,多为异地交款,异地银行卡存取、邮政储蓄存款、电子银行转账等,使大量资金活动难以发现。 (四)利用媒体进行宣传造势 非法集资犯法份子通常采取聘请明星代言,请政府官员参与相干活动,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
11、报导宣传企业的业绩;将部份非法集资款投进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用业务员传进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行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职员先尝到甜头,进行现身说法等方式,大力进行宣传造势,以勾引更多的人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五)作案手段不断翻新 犯法份子除以传统的种植、养殖、项目开发等名义欺骗受害人投资、进股、加盟外,更利用新兴事物,如利用互联网上的,如电子商展、电子百货等虚拟产品,以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或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谎称这些为新的投资理财工具或金融衍生产品,欺骗群众投资。 四、惩办非法集资类犯法面临的诸多题目 (一)案件定性
12、及正确认定涉案金额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欺骗犯法的表现情势非常复杂,轻易与民事经济纠纷相混 淆,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难以界定。另外在认定涉案金额方面,触及很多会计、统计、金融、税务、企业运作与投资、证券外汇投资等方面的知识,需要办案职员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和扎实的法律功底,这一点在实际操纵的进程中会给办案人增加很大的难度。 (二)搜集证据和追赃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欺骗犯法触及面广,跨省乃至跨国犯法时有发生。犯法份子为回避打击,对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极不规范,记账方法简单粗糙,没有建立会计账目,财务账册资料残缺混乱,无证据反映投资款的资金流向和投资用处,投资款大多被肆意处置和浪费
13、。同时,侦察机关在侦办案件时,遭到人力、物力、信息等诸多限制,如与外地公安机关协同侦办前期沟通程序繁琐,办案方法等方面轻易发生分歧等,取证和追赃工作难度极大。追缴赃款存在的困难一方面是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查找难。另外一方面是有关部分移交执行的很多涉案财产都处于权属不明的状态,单位和个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财产权属不分致使了执行范围界定的困难。 (三)相干法律规定滞后乃至缺位 目前,我国惩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欺骗犯法的相干法律及司法解释在面对现实生活中各类纷纷复杂、表现情势变化多样的案件时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滞后性和被动性,乃至对诸如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权、电话欺骗、网络传销等新型犯法行为还存在法
14、律缺位。关于追缴、退赔的概念、范围也未在任何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致使案件具体执行范围很难把握。这也致使对一些不法行为的认定和案件定性等带来诸多实际困难,一定程度上下降了不法份子的犯法本钱及风险。同时,由于每一个集资欺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背后都有大量与之相干的民事案件,刑事损失和民事债权债务相互交织重合(主要触及有抵押权的民事案件),致使了刑事案发前做出的民事裁判中认定的金额是不是有效、刑事判决认定的损失是不是包括了民事抵押金额、普通民事债务是不是也纳进同一执行的范围等一系列辣手题目,这就大大增加了执行根据的不确定性。 五、非法集资类犯法的预防、治理对策 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手段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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