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doc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doc(7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行政许可项目序号及名称实 施机 关设 定依 据办 理依 据具 体业 务办 理期 限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或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1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汇资函字【1996】第187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
2、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1.1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1.1.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2、商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保税区企业除外);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原件和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5、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1.1.2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
3、书面申请;2、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股权转让协议;4、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协议;5、商务部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6、资本项目核准件(收购款结汇核准件,或再投资核准件);7、收购款结汇水单或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账证明;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1.1.3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5、组织机构代码证;(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6、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
4、本情况登记表。1.1.4外国投资者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股票(权)向境内企业出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该行政许可项目已经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确认,其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正在草拟之中,将于近日发布。1.1.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书面申请(注明变更事项或注销原因,加盖公章);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商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或注销的批复文件;4、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5、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6、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章程。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5、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第3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1.2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再投资、增资投资资金核准1.2.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利润处置方案决议原件和复印件;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与再投资利润
6、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拟再投资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7、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1.2.2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者增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申请报告;2、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协议原件和
7、复印件;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9、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1.2.3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外方已登记外债等转增本企业资本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
8、、申请报告;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以利润再投资的,该决议为利润分配决议,应明确“三金”提取比例与金额)原件和复印件;4、商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6、企业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应付利息转增资的,另须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7、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需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原件(验后返还)和复印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2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
9、汇核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汇资函字第188号)。3、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2.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2.1.1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方所得资金购付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
10、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2、商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或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3、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原件和复印件;4、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和复印件;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6、申请前一日银行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7、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2.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购付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
11、、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出资账户等);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转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所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原件和复印件;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原件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8、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或中介机构的纳税凭证;9、申请前一日购买股权方相关外汇账户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2.1.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减资购付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12、个工作日内1、申请报告(说明减资原因等);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商务部门同意减资的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4、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董事会关于减资的决议原件和复印件;6、申请前一日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2.1.4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包括固定回报)购付汇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书面申请(说明合作合同约定偿还外方投资的规定、偿还金额、偿还投资所属年度、是否以自有外汇支付、若购汇其购汇的人民币资金、售汇银行、是否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等事项);2、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3、经批准生效的合
13、作合同;4、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5、企业董事会关于偿还外方投资的决议;6、若以利润形式收回投资应提供利润产生年度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7、申请之日所有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8、偿还外资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9、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款回收外方投资的,应提供主管财政部门的批复;10、外方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先行回收投资的,如合作企业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和外方股东贷款的,外方投资者应提供由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方股东贷款的,由外方股东出具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
14、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2.2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2.2.1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转让股权购付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申请报告;2、转股协议;3、中国证监会、商务部门同意转股的批复文件;4、受让方当期所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5、外方若有转股收益,受让方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2.2.2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东减(撤)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申请报告;2、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方股东减(撤)资决议;3、中国证监会、商务部门同意减(撤)资的批复文件;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5、申请
15、前一日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6、外方若有减(撤)资收益,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2.3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境外上市股份的资金汇出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回购说明(包括回购资金来源、回购时间安排、股东大会决议、拟选择开户银行等);2、购付汇申请或资金汇出申请;3、境外开户申请;4、公司承诺函(承诺向外汇局所申报材料属实);5、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6、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关于外销房转内销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批复(汇复【
16、2000】246号)。2.4非居民境内房产交易资金汇出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境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外汇购买境内房产的凭证,包括银行汇入汇款凭证或海关申报单、房产销售发票;2、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过户登记凭证、房产转让合同及完税证明;3、境外法人和自然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年第9号)2.5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付汇及额度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在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汇出境外的投资付汇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
17、三份:1、申请书,至少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以及投资计划;2、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3、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其说明;4、内设的专业资金运用部门或者相关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情况介绍;5、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6、从事境外投资的专业人员简历;7、境内托管人的有关材料和托管协议草案;8、境外受托人的有关材料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草案,没有境外受托人的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2.6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特殊情况的
18、资金汇出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外汇局开出的期货业务年度风险敞口登记确认函;2、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2.7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汇出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1、申请书;2、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
19、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3、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4、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5、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6、中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7、外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境内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经审核,国家外汇管
20、理局出具批准其从事境外放款的批复文件。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以上述批复文件为依据,向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出具境外付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2.8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2、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3、有关费用的支付合同或协议等。3对外借款单位直接通过境外机构进行债务项下保值业务审批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1997】汇政发字第6号)。对外借款单位直接通过境外机构进行债务项下保值业务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申请报告;2、外债登记证明;3、保值合同;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4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审批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1、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证监发【2001】81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
22、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申请报告;2、基本情况登记表;3、证监会核定的当年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的批复文件;4、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5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对外担保履约核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5.1境内机构外债
23、、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书面申请;2、外债登记证、外债提款凭证;3、债权人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4、对境外支付利息的须持完税或免税证明;5、因债务豁免申请注销外债登记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6、外债转资本金(包括转为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还应提供境外债权人书面确认书、商务部门同意投资的批复文件;7、购汇还本付息时,提供债务企业所有外汇账户余额证明;8、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2、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行政许可 项目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