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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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篇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202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颁布时间:2022-5-30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5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自治区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2、单位或者个人,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 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前款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
3、平均税额,以及旗县(市、区)的适用税额核定如下: (一)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36元。其中,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5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40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30 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25元; (二)呼伦贝尔市(含满洲里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和巴彦淖尔市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31元。其中,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45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旗县(市、
4、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35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25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20元; (三)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含二连浩特市)、阿拉善盟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26元。其中,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4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30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 额为20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15元。 旗县(市、区)以下行政区域不再核定适用税额。 第七条自治区财政、地方税务行政主管部
5、门负责制订全区各旗县(市、区)适用税额具体实施方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根据旗县(市、区)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的变化需要修订适用 税额的,由自治区财政、地方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订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旗县(市、区)人均耕地面积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正式公布的上一年度耕地和人口数据为准进 行计算。 第八条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旗县(市、区)适用税额基础上提高25%.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六条以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旗县(市、区)适用税额基础上提高50%. 第九条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
6、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经批准前实际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自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 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十一条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 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
7、占用税。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 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农村牧区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 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 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农村牧区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牧区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
8、的,经所在地苏木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 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依照前款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 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标准的
9、70。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六条纳税人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 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同时废止。 篇二:内蒙古政府情况介绍 2022年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一般债券信息披露文件 一、债券概况 (一)基本情况 在国务院批准的总规模内,2022年第一批内蒙古
10、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发行总额为294亿元,其中:194亿元为置换债券,100亿元为新增一般债券,品种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置换债券依规用于置换2022年6月审计确认的2022年应偿还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本金,新增债券用于新建或在建的公益项目。2022年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分为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发行,债券期限为3年、5年、7年和10年,计划发行规模分别为44亿元(约占15%)、88亿元(约占30%)、88亿元(约占30%)、74亿元(约占25%)。3年期、5年期及7年期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
11、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流通,各期债券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 拟发行的2022年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概况(表1) (二)发行方式 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第一批一般债券通过招标方式发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于招标日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参与投标机构为2022-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招标发行具体安排详见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关于发行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一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发行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二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发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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