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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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旧城改造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论文 (一)旧城改造的涵义 城市,作为一个生态实体,其生长和维持是一项长期规划的事业。当城市经历局部或部分地老化、病死,进而开展规划性的改造、替换性地修补疗养,便是“旧城改造”这一词汇的开始。顾名思义,旧城改造就是指对已经不再适应目前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而进行物质环境部分的改造和开发,促使城市的整体功能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然而,在王军笔下的北京,旧城改造是“成片推倒四合院平房区建设高层建筑的大规模房地产开发模式”,当然也有1950年时对“梁陈方案”的全盘否定。这就像是全国政协委员冯骥才提出的“规划性破坏”概念一样,
2、旧城区内的房子越拆越密,社会矛盾便是越拆越多。而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这样的大改大建模式是万万不行的,所以旧城改造就必须遵循一种能够长远发展的规律,从而实现改善和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的目的。 (二)当前旧城区在我国的改造现状 每一个不同的城市,每一个不同的旧城区,在社会发展的大潮流下,都经历着不同形式的旧城改造。中国城市化的发展推动着各地的旧城更新去呈现一个多模式、多层次的发展态势。 1.旧城改成的千篇一律 像是书中所描绘的“三十年代我家坐落在北平东城北总布胡同,是一座有方砖铺地的四合院,里面有个美丽的垂花门,一株海棠,两株马缨花。”的梁林旧居早在2022年10月份时就被拆毁了倒座房和第二进北房,
3、直到2022年1月27日梁林故居被毁事件才被媒体报道披露。而像南北汇通、中外融合的广州岭南文化,东山、西关等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骑楼、旧屋同样在旧城改造中轰然倒塌。广州“东山小洋楼”等特色旧建筑拆迁、改造个案也是引起了极大的轰动。 2.旧城改成的受众群体 放眼整个我国的旧城改造,无论是逐渐消失的北京胡同和四合院,还是上海的弄堂,岭南的骑楼。在旧城改造整个工程中,受到伤害的远不止文物遗产、历史街区,还有在旧城区中居住的原居民,以及那些纵观历史长河的城市文化。毕竟,人才是城市的最主要分子。虽说城市没有我们人便不复存在,然而没有城市的我们,又是否得以存在呢? 二、我国旧城改造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
4、追求经济利益与强调社会效益的矛盾冲突 拆迁户与开发商的僵局,以及房子那戏剧化的危险困境,在开发商以及整个城市追求经济利益的步伐下,社会效益总会被人拿起又放下。关于拆迁,我国也有规定,一般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因为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然而就像是梁晓声在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一书中说的一样,“城市平民和贫民”作为城市社会阶层中最末流的那一层,因为在生活上更多依赖了社会网络所提供的物质服务和精神支持,所以旧城区中所形成的独特的文化氛围大部分是由他们而起,而旧城改造在房地产公司的商业运作下进行,从而无法基于社会公平原则和人文精神,去很好地保护旧城区居民的利益。所以表面
5、上看来是房地产公司与被拆迁户的赔偿金问题,但实际上是在拆迁中房地产公司更多地无视了旧城居民精神方面的需求,从而打断了城市的文脉。 (二)旧城区中的历史文化街区法律保护缺失问题 由于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越是靠近市中心的旧城区,便越是大量传统历史文化街区的聚集地。历史文化街区强调的就不仅是单独的个体建筑了,而是地段内的整个历史环境。有时候,历史建筑的单个文物价值并不高,而历史环境的整体性才是真正的价值体现。在我国,历史文化街区的立法几乎是空白,就算有些稍微涉及的文件,诸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以及地方性的汕头市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但其涉及内容的广度与深度仍然不足,在保护运行发展
6、的过程中,具体到点面的管理操作所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仍十分欠缺。而历史文化街区中,不止个体建筑所涉及的产权问题,整个街区的规划等诸多问题,其复杂性都是造成在实际保护过程中法律法规的执行力所存在的弹性大、出入大的主要原因。城市规划本是一种行政执法的过程,而历史文化街区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就必须纳入到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体系当中,从而依赖于系统的、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旧城区中建筑产权不明晰问题 如中山大学教授冯原所说,“产权问题一直是困扰老房子保护的重要原因。”不期然,这也是困扰旧城改造以及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重要原因。产权,作为在一系列可选择的排他性行为中做出选择的权利,能够在通过调
7、节成本的前提下,限定行为的边界或是激励人们做出选择。所以在市场条件下,推动旧城改造的主体依据理性的产权限定行为集合,做出较优选择,从而促使这种行为集合对旧城改造空间结构起到累积式的更新作用。我国的旧城区一般是以传统街坊为主的街区,是城市不断经过历史的发展一步一步所形成的现存环境。而作为邻近港澳的岭南地区,其旧城区由于多种因素,更是城市的中心地带,其房产大多为侨房。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私有房产,特别是侨房,都难以寻找回产权人,同时又缺少合法的代理人。所以由于产权不明晰,在旧城区中的历史建筑物就更难以得到保护。一般来说,产权人就是建筑物的保护责任人,但当产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晰的情况,房屋的
8、代管人便是保护责任人;再没有代管人的,使用权人是保护责任人。这在2022年2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以及2022年6月1日实行的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中都有相关规定。在历史建筑的保护上,产权问题是根本,如今大多的居住主体与产权归属都无法达到同一。这势必造成由于产权不明晰,历史建筑的修缮保护出资的难题,而也不可能为其一一埋单。 (四)旧城改造中的市场运作机制偏差问题 旧城改造项目一般采取一种由主导、企业开发、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所以,当城市改造资金不再由提供时,市场机制的运行就必定带来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改造模式。当前,一个街区的改造,可能是由一家大型的房地产公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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